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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风电开发建设 规范使用林地草地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26-10-11 07:58:44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风电开发建设 规范使用林地草地有关工作的通知

引

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风电开发建设 规范使用林地草地有关工作的通知》,旨在统筹风电发展与生态保护,推动风电场项目合规、高质量建设。

通知核心要点包括:

- 科学布局选址:优先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布局风电项目,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禁建区内新建、扩建项目。风机基础等设施需避让国家级公益林乔木林地、基本草原等敏感区域,确需占用的需严格评估并采取生态补偿措施。

- 改造升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的已建项目原则上不改造升级;禁建区外的项目可按集约节约原则升级,鼓励对闲置用地进行生态修复。

- 规范手续办理:新建、改扩建风电项目需严格办理林地草地审核审批手续,涉及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需遵守专项法规。

- 强化监管与修复:要求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临时用地到期后必须恢复植被,项目退役后鼓励开展生态修复。

原文如下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风电开发建设 规范使用林地草地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支持引导风电场项目科学布局。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与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能源等主管部门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林草相关规划、风电发展规划、风电资源普查工作的衔接,提前指导项目选址,推动选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鼓励风电场项目开发空间集约复合利用,优先布局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重点国有林区林地草地内不得新建、扩建风电场项目。在上述禁建区外,支持风电场项目开发建设并规范使用林地草地。风机基础、施工和检修道路、升压站、集电线路等需要使用(含临时使用)林地草地的,应避让以下区域: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乔木林地(包括未成林造林地和迹地),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乔木林地,基本草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通道)及其他集群活动区域。确需占用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通道)及其他集群活动区域的,应当进行严格评估并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措施,消除或减少不利影响。列入国家级重大项目,经论证确实无法避让的,可以占用基本草原。

二、明确风电场项目改造升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依法已建成风电场项目,原则上不进行改造升级。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外,重要湿地、重点国有林区林地草地、基本草原内依法已建成的风电场项目,可按照集约化、节约化的原则进行改造升级。鼓励用地单位将风电场项目改造升级后闲置的建设用地修复为林地、草地、湿地,推动风电开发建设与生态修复融合发展。上述区域内的风电场项目用地期满后,应当逐步有序退出,并做好生态修复。

三、规范风电场项目使用林地草地手续办理。新建、改扩建风电场应当严格按规定办理林地草地审核审批手续,符合使用林地草地条件的,应当加快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通道、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应按照《湿地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通过违规改造现地的方式规避禁限建规定。风电场施工和检修道路,应尽可能利用现有道路;确需新建或扩建的,可结合防火路、农村道路等,按相关行业标准建设,严防水土流失,促进林区道路综合利用。施工道路经论证无法恢复的,应与检修道路一并办理永久使用林地草地手续。

四、强化风电场项目指导和监管。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部门间协调对接,推进风电场项目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实行全过程监管。风电场项目配套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用地单位应加大生态影响监测力度,严格落实保护和影响消减措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鸟类等野生动物的迁徙安全;临时使用林地草地期满后,要及时依法恢复林草植被和生产条件。项目退役后,鼓励用地修复与森林草原修复有机结合,可通过各类生态修复工程和国土绿化项目优先修复为林地草地。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核准(备案)新建或改扩建的风电场项目使用草地的,可按照核准(备案)时用地预审意见执行,不得扩大项目使用草地面积;已经通过用地预审,但项目未核准(备案)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能源局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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