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农函〔2026〕35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渔业、财政部门,国家金融监管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5-2027年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广东金融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金融监管局
2026年1月19日
2025-2027年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财政保费补贴的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我省政策性渔业保险保障水平,构筑多层次的渔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我省关于大力发展涉农保险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渔业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可控。以承保可保风险、补偿自然风险损失为主,以保生产成本、自然灾害损失为主要实施目的。
(二)政府引导。为引导渔民积极参与政策性渔业保险,减轻渔民负担,省市县财政对参加政策性渔业保险的渔民实行保费财政补贴。
(三)市场运作。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要以经办保险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在充分调动经办保险机构积极性的同时,重视经营风险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四)广泛参与。引导符合条件的渔民积极投保,鼓励渔民(船东)购买渔船财产保险,引导渔民(船东)办理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纳入政策性渔业保险范围。
二、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三、承保险种
(一)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雇主责任保险。
(三)渔船财产完全损失保险。
(四)渔船财产综合保险。
四、实施内容
(一)参保对象
1.凡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全省范围内从事捕捞生产和在海洋开放水域从事水生动植物养殖,以及为养殖、捕捞提供运输服务等作业活动的人员(含港澳流动渔民),均可参加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从事捕捞生产和在海洋开放水域从事水生动植物养殖,以及为养殖、捕捞提供运输服务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含以个体工商户、合作社、家庭和渔船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均可为其雇员(包括雇主本人和亲属,下同)办理雇主责任保险。雇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承保机构在签署保单前,应明确告知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并对保险合同进行充分说明,由渔民选择其中一个险种办理。同一个从事渔业生产的渔民,只能办理一份政策性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一雇主只能为同一个未办理政策性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雇工办理一份政策性雇主责任保险,需要加大保障力度可另外购买非政策性保险。
4.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验船证明书或国际渔船安全证书等)合法有效且具备适航条件的、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的机动渔船(含港澳流动渔船),均可申请投保参加渔船财产完全损失保险。
5.凡船龄15年以内、功率44.1kW以上、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验船证明书或国际渔船安全证书等)合法有效且具备适航条件的、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的机动渔船(含港澳流动渔船),均可申请投保参加渔船财产综合保险。
(二)保险责任
1.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从事渔业工作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意外医疗费用、死亡或伤残的,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雇主责任保险: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内,因符合下列约定情形导致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承保机构均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该意外伤害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由此产生的意外医疗费用、死亡赔偿或伤残赔偿相关经济责任。同时,为做好与渔业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衔接,雇主在购买雇主责任险基础上可购买附加险,附加险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依法应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及相关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购买附加险后,保险责任涵盖海洋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所有保障内容,同时需约定事故预防服务有关事宜。
3.渔船财产完全损失保险:参保渔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渔船财产综合保险: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以下赔偿责任:①参保渔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②参保渔船承担的对第三者船舶碰撞造成的船体、机械设备直接损失的补偿责任;③承担参保渔船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保险金额和保费
1.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按作业区域分为海洋渔民和内陆渔民。海洋渔民保额最低60万元,最高120万元,费率0.2%。内陆渔民保额最低30万元,最高120万元,费率0.16%。伤残保额为死亡限额的80%,意外医疗保额为死亡限额的10%。具体保额和保费档次如下:
2.渔船财产完全损失保险、综合保险根据船龄不同估算其实际价值,保险金额不高于渔船实际价值的90%。
渔船财产完全损失保险的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渔船财产综合保险的渔船财产损失和第三者碰撞责任赔偿分别以保险金额为限,在保险期间内,其中一项或两项的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保费=保额×基准费率×调整系数1×调整系数2×调整系数3。
3.保险费率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原则上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对3年周期内赔付率较低或较高的险种,应及时调整费率,真实反映风险状况。
(四)保费补贴
1.广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江门(不含开平、恩平、台山、鹤山市):自行承担财政保费补贴,市县级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40%(其中地市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35%)。深圳市参照执行。
2.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及江门市的开平、恩平、台山、鹤山市:省财政补贴比例30%,市县级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10%(其中地市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5%)。
3.渔船完全损失险和综合险每艘渔船的省级财政保费补贴上限为20000元。
4.除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以外的保费,由雇主或渔民自行承担。雇主或渔民不参保,政府不予补贴。
5.鼓励市、县两级财政加大政策性渔业保险的补贴额度。各地市、县级财政可根据自身财力,在本方案补贴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比例。
6.省级财政保费补贴从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中安排,各市、县的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自行统筹安排。
(五)承保机构
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政策性渔业保险承保机构,组成共保体进行承保。承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对承保机构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该承保机构剩余服务期间内的承保资格。
(六)风险控制
1.建立大灾风险准备金。参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规定,我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保费准备金)计提比例为保费收入的3%。大灾风险准备金的使用、管理按《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规定执行。
2.办理再保险。承保机构应积极做好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再保险工作,实现风险的分散、可控。
五、实施步骤
(一)申请参保
1.渔民人身意外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
渔业船舶人员参保的,由投保人凭船舶有效证书,向船籍港的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申请;其他渔业从业人员参保的,由投保人凭合法有效的经营证明向所在地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申请。经核准后按保单实际投保人数,根据参保渔民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投保,一次付清自负部分保费,由该机构签发保单。
2.渔船财产完全损失保险和渔船财产综合保险。
由投保人凭渔业船舶合法有效证书,向船籍港的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一次付清自负部分保费,由该机构签发保单。
(二)签单收费
由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签单收费,对保险标的要有明确的登记,并归档保存。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根据当地政府渔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分别计算财政补贴保费和投保人实交保费。投保单经承保机构审核通过,并完成收讫保费(投保人承担部分)后出具正式保单。
六、资金结算拨付
省市县财政加强做好保费补贴资金保障工作。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采用省级结算,由省级直接将保费补贴资金拨至省级承保机构。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按年度据实结算,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终了后拨付。
省、市、县(区)三级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程序如下:政策性渔业保险承保机构于当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省、市、县(区)三级保费补贴结算申请,并附各险种的承保年度报表(附件1、2)、承保保单明细年度报表(附件3、4)、承保保单、发票(或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县(市、区)渔业主管和财政部门对材料予以审核和盖章确认后,提交给各地级市渔业主管部门。各地级市渔业主管和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市、县(区)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手续,并将审核结果报送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由省级办理省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手续。自行承担财政保费补贴地区,按各地财政部门要求,在年度内及时完成结算。
七、协保体系
各县区可结合实际需要设协保员一名或多名。承保机构应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协保员负责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宣传、承保、理赔、定损等具体业务。承保机构可以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承保机构应加强对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
八、过渡期政策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新一轮承保机构遴选完成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实施的险种、保险金额、费率及各级财政补贴比例按《2022-2024年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执行,由原承保机构承担。过渡期内的结算方式基本参照原方案,其中资金拨付调整为各地级市渔业主管和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省、市、县(区)级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九、各有关方面职责
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要各尽其责,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相关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承保机构
承保机构要加强管理,确保政策性渔业保险顺利实施
1.严格承保条件,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和投保价值,对保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依据保险条款开展理赔工作,对保险事故做到快速查勘定损,及时支付保险赔款。承保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政策性渔业保险业务相关的各项制度、细则及风险管控措施,并报广东金融监管局。
2.加强业务宣传,认真向渔民介绍有关保险和安全技能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提高办事服务水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渔业防灾减灾工作。承保机构年度防灾减损资金投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政策性渔业保险签单保费规模的1.5%,用于组织渔民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为参保渔民配置有关消防或救生设备,普及渔业安全生产知识,提升安全生产技能等事故预防服务。
3.提高保单审核时效,当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向县(区)级提交三级保费补贴结算申请;每年2月1日前向广东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报告上一年度保费收支执行情况。未按时或未准确报送的视同违约,承担相应责任,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
1.省农业农村厅作为我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牵头组织部门,应加强对全省渔业保险工作的指导,及时足额落实保费财政补贴资金,切实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农业保险的处室负责制定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牵头渔业管理的处室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资金分配结算和考核评价等。
2.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单独设立渔业部门的市、县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要认真开展保费结算审核,并对审核结果盖章确认。
3.各级农业农村(单独设立渔业部门的市、县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要及时结算拨付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确保保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保障政策性渔业保险机构正常运营。
(三)财政部门
按照规定的负担比例,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加强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金融监管部门
1.加强对承保机构渔业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强化风险防范,督促承保机构提高服务水平。采取措施防止承保机构恶性价格竞争、中途退出承保等情况,切实维护渔业保险市场秩序和渔民合法权益。
2.及时了解我省渔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承保机构经营管理的监管,依法查处业务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渔业保险市场秩序和渔民合法权益。
(五)其他相关部门
地方金融管理、气象等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能和工作需要,加强对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的支持、协调。
十、其他
本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广东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市(县、区)政策性渔业保险(渔民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承保年度报表
2.市(县、区)政策性渔业保险(渔船财产完全损失险和综合险)承保年度报表
3.政策性渔业保险(渔民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承保保单明细年度报表
4.政策性渔业保险(渔船财产完全损失险和综合险)承保保单明细年度报表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