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产业强镇项目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为什么建、建什么、谁来建、怎么建、建成什么样、达到什么效果”的闭环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强镇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产综函〔2025〕8号)要求,依托云上赣农-项目资金监管子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产业强镇项目(以下简称强镇项目),是指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批准实施,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强镇项目。
第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强镇项目闭环管理工作。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强镇项目的统筹谋划、项目储备、推荐申报、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竣工验收、绩效评价、变更批复、评估申报等工作。
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强镇项目方案审核、遴选申报、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竣工验收、绩效自评、变更批复、评估申报等工作。配合省级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建设乡镇和实施主体遴选、方案编制、项目论证、储备申报等,负责建设实施、日常管理、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自评、变更论证、评估申报、年度总结等工作。配合省市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四条 申报储备的强镇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导产业突出。聚焦乡镇区域发展产业基础好、群众受益面广、产值占比大、质量安全有保障的1个农业主导产业,不得笼统申报粮食、果蔬、畜禽、水产等综合性产业类别。主导产业全产业链产值达到一定规模(国家级脱贫县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政策支持有力。地方政府重视程度高、支持力度大,近5年内,已制定主导产业发展规划或被列入当地农业发展规划,有配套的财政、用地、人才、科技等政策措施。
(三)产业布局合理。主导产业与当地发展基础、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文化传承、经济区位等相匹配。镇域公共设施、服务设施基本完备,产业发展与村庄建设、乡村治理同步推进。统筹布局镇域主导产业和村域特色产业,充分挖掘乡村资源、生态和文化等多元价值,因地制宜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培育相应产业强村。
(四)区域融合发展。围绕主导产业初步形成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格局,有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加工流通、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具备信息化基础,因地制宜促进农耕文化传承发展。主导产业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达到要求。
(五)产业带动作用强。主导产业具有农民参与度高、就业容量大等特点。农民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订单式、契约式、分红式等利益联结机制,承担项目任务的建设主体联农带农基础较好。建设区域从业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较高。
第五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工作项目化”要求,提前印发强镇项目储备指南,组织各地开展项目储备。新立项的强镇项目原则上从储备项目中产生。
第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应知尽知、应储尽储、应申尽申”的原则,公开发布项目储备信息,摸排主体意愿。对拟申报项目的主体要开展形式审查和现场核实,重点了解主体资质、申报意愿、建设内容、准备工作等情况,并按照“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出具形式审查和现场核实报告。
第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形式审查和现场核实等情况,通过集体研究,择优遴选项目主体,开展项目论证,组织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并将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和补助金额等事项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官网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名义将形式审查和现场核实报告、建设方案报送至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储备,同步在监管平台提交入库申请。
第八条 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储备申请后,及时对项目建设方案开展形式审查和实地评估,出具实地评估报告,并商财政部门研究提出项目排序,在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官网公示有关事项和排序情况。只有1个储备项目的设区市,可不进行排序,但要公示有关事项。公示无异议后,经集体研究,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名义将实地评估报告、储备库项目排序和项目建设方案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储备,并同步在监管平台提交入库申请。
第九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储备申请后,及时开展形式审查,并抽取不少于20%储备项目开展实地核查。未通过形式审查和实地核查的项目,不予纳入储备库;对核查发现申报程序不合规、项目谋划弄虚作假、难以实施的,取消当年度强镇项目申报资格。实地核查后,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排序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官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厅党组会审议,确定储备项目及排序。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强镇项目申报文件印发后,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储备项目排序,结合农业农村部安排我省申报指标,依序确定省级推荐项目。对入围省级推荐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县人民政府申请,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推荐,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推荐的程序,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公布强镇项目创建名单后,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反馈意见,及时组织有关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修改完善建设方案。修改完善后的建设方案,经县级公示、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等程序后,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建设方案备案后,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印发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各地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新立项强镇项目一般分为两期,首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建设期限一般为1年,从项目批准建设后次年开始计算,无法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最长可延期1年。
第十三条 一期项目完成后,按照项目所在县人民政府申请,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推荐,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推荐的程序,向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申请评估。建设期内未申报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项目,不安排第二笔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通过评估的乡镇安排第二笔中央财政资金,奖补资金应在通过评估后第二年年底全部支出。每个乡镇只有1次评估申请机会。
第十四条 申请评估的建设乡镇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主导产业优势明显。主导产业成为镇域经济的重要组成,全产业链产值及与镇域农业总产值比等指标达到要求。
(二)产业实现深度融合。培育形成与主导产业相关的生产服务、加工流通、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产业融合水平提升,主导产业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达到要求。
(三)培育产业经营主体。镇域培育或引进地市级(含)以上主导产业经营主体数量达到3家,其中至少有1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集聚发展。
(四)绿色发展成效显著。发展优质高效标准化种养,提高镇域土地、水等资源利用水平,增强主导产业绿色优质产品供给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培育质量过硬、信誉可靠的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五)引领带动作用突出。有效发挥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撬动作用,引导社会金融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强镇项目建设。主导产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较为紧密、公平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农民参与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六)建设任务基本完成。建设方案明确的建设任务基本完成,达到预期建设目标,培育了产业强村。省级绩效评价分数、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出率等达到要求。
第十五条 强镇项目备案的建设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因不可抗力、建设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分级审批。
第一期项目涉及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建设内容变更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将变更后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和补助金额等事项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官网公示无异议后,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批复,并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二期项目涉及变更的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不超过500万元的,参照第一期项目变更程序执行;超过500万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有关事项在县级人民政府官网公示无异议后,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名义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批复,并将变更后的建设方案重新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对于不涉及中央财政资金建设内容的变更,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批复,并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期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月不少于1次实地查看项目进展情况,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每季度不少于1次实地查看项目进展并进行现场指导。对于项目建设进度缓慢的,要及时督促提醒,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视情况开展现场调研指导。
第十七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要求及时填报农业农村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云上赣农-项目资金监管子平台,客观反映项目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主体,于每月5日前在监管平台填报更新上月资金使用、建设进度等数据情况。滞后超15天的,自动触发预警提示。对进展缓慢、信息不全等问题触发系统预警的,要督促指导及时纠正。预警1次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及时督促提醒。预警2次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发函督促落实到位。预警3次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将有关情况向地方党委、政府反馈。
第十八条 单个主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规模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支持规模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支持规模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级验收的项目,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验后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复核。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初验结果后2个星期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的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终验,复核不通过的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抓好整改。
由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提级验收的项目,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验后,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终验。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终验申请后1个月内开展终验,并反馈终验结果。
为加快资金拨付,实行分段验收机制,单个主体完成建设任务后,可以单独申请验收。验收通过后,可以先行拨付已验收部分项目资金。
本细则印发之前立项的强镇项目按原要求执行验收。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强镇项目按照《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地创新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式,灵活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各类资金形成投入合力。注重联农带农,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企业扶持政策与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
第二十条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重点支持对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不得过于分散、搞平均分配,两期项目实施主体总数(不含重复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含),不多于8个(含)。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和绿化养护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一般性建设。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场地租赁、管理费、项目咨询和论证评审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大量购买一次性生产资料、办公或试验耗材。不得重复安排中央财政其他项目支持的内容。行政部门不得成为项目实施主体;事业单位不得承担生产经营性项目,不得以项目名义为经营主体采购设备和建设设施,不得转包、分包建设内容。农业农村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围绕项目过程管理、建设产出和实施效果等方面加强绩效管理。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开展自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情况将作为项目申请评估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采取市县自评、现场核查等结合方式开展。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人员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实地开展绩效评价并评分。绩效评价结果与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资金分配挂钩。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规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对建设进度缓慢,不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变更,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等问题的,及时采取限期整改、印发提醒函、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实施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向有关单位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织密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完善项目监管制度,严禁利用项目管理职权谋取任何利益。对不认真履行调研、论证、审核、审查等职责,造成项目无法实施、闲置浪费,以及存在违反规定干预项目建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项目年度总结工作,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梳理总结,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择优推送至农业农村部。
第二十六条 对发生重大农业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侵占农民权益、重大负面舆情等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虚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县(市、区),不得参与强镇项目建设,已列入建设区域且在建设期内的,终止安排中央财政奖补资金。
第二十七条 各地要加强档案管理,及时整理归档强镇项目全过程资料,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相关规定与年度工作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年度工作通知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江西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