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林业直服用地”?怎么用好“林业直服用地”?
常常有网友吐槽,想在山上的林地开辟个森林便道、建个观光平台,又或者搭建个星空营地、砌个储存仓库等,不知道是否可行?会不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构成非法用地?那么,今天就来了解一下“林业直服用地”,我们应该怎样用好“林业直服用地”。林业直服用地的全称为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用地,是指林业经营者以合理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目的,在其依法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为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活动而修筑的直接用于满足林业生产经营实际需求的必要性工程设施用地。根据《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这类用地特点是——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情形下,只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依法利用原则。林业直服设施的标准设定,应以满足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性质为基准,严格控制在《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内,超出范围的工程设施,不纳入林业直服设施管理。(二)节约集约原则。以“不占或少占林地”为前提,确需占用的,标准设定应全面落实绿色低碳等生态文明理念,合理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实际需求,尽可能兼顾多用途需求,推进资源复合利用,科学确定各类林业直服设施的用地规模,避免重复设定。 (三)规划引领原则。林业直服设施设定的布局、规模、数量等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其他林业相关规划及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对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内的林业直服设施建设活动,应严格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主要包括生产道路、晒场和生产用房,为林木良种基地、采种基地、采穗圃、母树林、种子园、苗圃等种苗生产基地设置的配套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主要包括用于贮存种子、苗木的种子库、苗木窖、贮藏库,以及用于贮存木材的楞场、贮木场。(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集材、运材的林业直服设施,主要包括为木材采伐集材工程、木材运输工程配套设置的集材道、集材索道、运材道、运材索道、山地搬运轨道;为森林防火通道工程、封山育林工程、保护工程配套设置的巡护车道、巡护步道;森林(游憩)步道及其配套的补给点、休憩平台、庇护所。(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主要包括林业科学研究机构设立的科研实验工作站和科研监测宣教点(塔)。(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林业直服设施,主要包括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配套设置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疫源疫病、原生境)巡护监测站(点);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封山育林工程的配套设置的保护管理用房、管护点和哨卡;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木材检疫配套设置的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点、应急防治物资储备库;为森林防火工作设置的火险综合监测站、瞭望监控塔(台)及配套设施、森林消防队伍靠前驻防站点用房、森林防火野外实训场地、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林内机降点、林内消防水池、防火阻隔带和防火检查站。(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林业科研实验观测站、管护站(点)、林场(所)等各类林业直服设施配套设置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类辅助设施。(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上述以外,以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工程设施。包括移动类设施、生产管护设施、其他监测设施、其他林业生产道路、生产资料库房(采集产品的临时储藏室和晒场、分拣场)等。总而言之,林业直服用地是为满足林业生产经营自身的必要需求,在符合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在林地上修筑特定的辅助性工程设施,并且享受特殊的用地管理政策,即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办理建设用地转用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