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必看:生态环境法典8月15日施行,这6条处罚红线须牢记
生态环境法典农业执法要点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3月12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作为农业执法部门,需重点关注法典中明确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执法的相关条款。现梳理如下:一、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第1161条)
违法行为: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包装废弃物或农用薄膜,或未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机构无害化处理。处罚标准: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执法要点: 覆盖生产、销售、使用全链条,体现对农业面源污染的源头管控。个人使用者也在处罚范围内,但罚款额度较低,执法中需注意区分主体类型。二、禁限用农药管理(第1131条)
执法主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针对禁限用农药);地方政府确定部门(针对秸秆焚烧和喷剧毒农药)违法行为: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处罚标准: 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关联条款: 在人口集中地区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在禁烧区域和时段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地方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土壤污染信息报送(第1166条)
执法主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违法行为: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未报送土壤污染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未报告风险管控措施;未备案修复方案和效果评估报告等6种情形。处罚标准: 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执法要点: 此为联合执法条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领域承担相应职责,需与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分工协作。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第1231条)
执法主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违法行为: (1)未及时收集、贮存、清运、处理或利用畜禽粪污、尸体等废弃物;(2)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3)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污,致使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水质不符合标准。处罚标准: 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执法要点: 虽由生态环境和环境卫生部门主导,但农业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应加强巡查,发现线索及时移送。五、外来物种管理(第1213条)
执法主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海关按照职责分工处罚标准: 依照《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予以没收或责令限期捕回、找回,并处以罚款。六、其他需关注的衔接条款
- 第1137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或排放城镇污水及未综合利用的水产养殖尾水、农产品加工废水致使水质不达标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第1160条: 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污泥等,最高可罚200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5-15日拘留。
结语
生态环境法典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土壤保护、畜禽养殖监管等纳入统一法治框架,农业执法部门的职责更加清晰。建议尽快对照法典更新执法事项目录和裁量基准,加强与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法典落地见效。(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梳理,供农业执法工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