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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开展2026年度全省农业技术人员 正、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 2026-10-12 16:27:45
【四川省】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开展2026年度全省农业技术人员 正、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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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开展2026年度全省农业技术人员 正、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精神,按照农业农村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川农规〔2023〕2号)有关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决定开展2026年度全省农业技术人员正、副高级职称申报、答辩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2
一、申报人员范围

(一)正高级职称申报人员范围为:全省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或其他非公有制组织中从事农艺、畜牧、兽医等相关工作,且具备晋升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只针对长期在县乡及以下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副高级职称申报人员范围为:省级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从事农艺、畜牧、兽医等相关工作,且具备晋升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农业农村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系列职称制度的意见》(川农〔2019〕46号)文件要求,农业系列副高职称评审权限已下放各市(州),如需委托省农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由当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农业农村厅出具委托函。评议结束后,农业农村厅将评审结果反馈委托单位,由单位自主使用评审结果。

(三)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如需委托省农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向农业农村厅出具委托函,评议结束后,农业农村厅将评审结果反馈委托单位,由单位自主使用评审结果。

(四)央属驻川单位,如需委托省农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对其所属人员进行高级职称评审,经部委单位或央企总部人事部门同意后,由其驻川最高级别单位在信息系统选择单位类型为“中央在川单位”进行注册后,在职称信息系统“中央在川单位委托管理”模块上传经其中央单位总部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正式红头文件,发起委托申请,经审核同意开通评审权限后,方可向省农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送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材料参评。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等程序进行申报。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由人事档案代理机构或工作地人事(职改)部门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六)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文件精神,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

03
二、申报条件

(一)技术员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能力、业绩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可视同具备助理兽医师职称。

能力、业绩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农业技术员或农户的能力。

4.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能够较好地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对前沿知识有一定的掌握。

(三)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

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能力、业绩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助理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科技示范户、种养大户的能力。

4.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三农”重大课题研究等工作,成绩突出。

(2)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编写等。

(3)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绩。

(四)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能力、业绩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具备指导研究生工作和学习,或指导本专业中级职称技术人员、种养大户、种养基地的能力,在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4.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承担研制开发或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2项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得到一定规模的应用。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1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4)主要承担完成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三农”重大课题研究等工作,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受到广泛认可和肯定。

(5)主要参与制(修)订本专业的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5.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著(或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或业绩,且由主管部门证明系本人主笔撰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条例、法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产业调研报告、技术方案、技术分析报告、咨询报告、田间试验研究报告等2项以上。

(五)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能力、业绩条件: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和推广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4.能够指导本专业副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在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在本专业领域内为种养大户、种养基地、农业企业等作出了突出的技术支撑。

5.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研制开发或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等3项以上,通过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得到大规模应用。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作为排名前3位完成人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4)主要参与完成国家级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3项以上,并通过验收,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5)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三农”重大课题研究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做出重大贡献,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表彰或表扬。

(6)主持或主要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制(修)订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7)获得省部级以上专家称号或被纳入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

6.取得相应副高职称后,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独著(或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或业绩,且由主管部门证明系本人主笔撰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条例、法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产业调研报告、技术方案、技术分析报告、咨询报告、田间试验研究报告等4项以上;或行业技术培训教材8万字以上。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1.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领域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农业生产中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在指导、培养农业技术推广骨干方面,或在技术指导种养大户、种养基地、农业企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本专业副高级职称技术人员的工作。

4.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等3项以上,通过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得到大规模应用,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2)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本专业及其相关专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

(4)指导实施的农业农村技术推广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2项以上,通过市厅级以上相关业务部门验收,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5)能够为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三农”重大课题研究等方面,提供关键性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获上级主管部门表彰或表扬。

(6)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制(修)订地方标准1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5.取得相应副高职称后,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独著(或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或业绩,且由主管部门证明系本人主笔撰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条例、法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产业调研报告、技术方案、技术分析报告、咨询报告、田间试验研究报告等3项以上;或行业技术培训教材5万字以上。

  破格申报条件

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本专业农业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本专业农业技术方面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发展难题,在农业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且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3),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第1)。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且获得本专业农业技术方面发明专利3项以上,并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04
三、申报方式

按照有关规定,本次采取网上申报、审核、评审的方式,个人和单位可登录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https://103.203.218.251:8081/zcpsqd/)办理。个人操作手册、单位操作手册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首页下载。

个人申报时间:2026年8月17日—9月17日18:00(逾期不得补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所在单位初次审核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9月24日18:00。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单位)初次审核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10月15日18:00。

评委会退回个人补正材料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10月30日18:00(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最终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11月6日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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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审程序

评审程序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复核推荐、申报受理、组织评审、结果公示、审核确认及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内容参见附件1)。

06
五、答辩要求

(一)全员答辩。凡申报农业系列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均须参加省农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答辩内容。答辩的内容以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为主,重点了解申报人掌握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知识、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及考察申报人员所提供论文、业绩、成果的真实性。

(三)答辩结论。答辩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和“合格”的申报人员进入评审阶段,答辩“不合格”的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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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审费用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文件规定:高级职称每人次收费标准为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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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注意事项

(一)申报人对其填报信息和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因信息填报不真实或不准确等因素导致申报资格取消、评审结果无效等后果,均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二)资格审核贯穿全过程,对申报、评审、确认等任一环节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申报人员,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不确定等次、基本合格等次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印发考核结果文件的当年不得申报职称,如2025年度的考核结果文件于2026年印发,对其中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2026年度不得申报职称。

(四)禁止以同一业绩材料申报多个职称,如果专业技术人员已经使用相应业绩材料评审通过取得职称的,不得再次使用该业绩材料申报其他职称。

09
八、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有关单位统一报送《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表》(由系统导出)、推荐函(模板参考附件2)、《申报评审农业系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人员一览表》(附件3),电子版请一并报送。相关表格资料可在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网站(https://nynctsc.gov.cn)“通知决定”栏中下载。

(二)纸质材料与系统提交信息请务必保持一致,凡未按要求报送材料或超过截止时间报送的不予受理。其他相关要求请参考评审程序及申报材料填写说明(附件1)。

材料接收截止时间:2026年11月10日18:00

材料接收地点: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4号农业农村厅4号楼411室

联系电话:028-85505278 邮箱:scsnyncrczx@126.com

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28-86117759(接听时段:9:00—12:00,14:00—18:00)

系统技术咨询邮箱:m18582368002@163.com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8月5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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