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5月27日通过,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安全检验合格的,登记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行驶证和牌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未经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得擅自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第四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核发操作证件。未取得操作证件的,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第四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农业机械和操作人员管理台账,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好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第四十五条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并确保正常使用。第四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安全检验或者安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当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或者具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并出具安全技术检测报告。检测合格的,其所有人应当在十日内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第四十七条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对报废的农业机械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对回收的农业机械进行解体或者销毁。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管联合执法、事故处理、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依法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