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中收集的问题分享解答如下:
1、普查区划分原则上按下列哪一项的地域范围确定?
回答:根据《普查区划分及建筑物标绘工作细则》,普查区划分原则上按村(居)民委员会管辖的地域范围确定,凡其所辖地域(包括耕地)都要纳入普查区。一个行政村通常划为一个普查区。
2、每个普查小区的住户数一般控制在多少户左右?
回答:普查小区以便于组织普查工作为原则,每个普查小区住户数控制在100户左右。普查对象在100户左右的普查区可以不再划分普查小区,普查区就是普查小区。
3、属于建筑物标绘的范围是指哪些?
回答:建筑物是指有基础、墙、顶、门、窗的房屋,包括楼房、平房、厂房、临时建筑、临时棚屋等。不符合建筑物条件但有人居住的房屋,也视为建筑物进行标绘。
4、农村独栋房屋中,李四家算作几个“住房数”?
回答:农村独栋房屋的一“家”为一个“住房数”,如李四家为一个“住房数”。居民楼的一“户”为一个“住房数”,如一梯两户则每层住房数为2。
5、建筑物编码中,编号“999”代表的是?
回答:标绘系统将数据推送至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前,会在每个普查小区中自动新增一个编号为999的虚拟建筑物,用于登记该小区内无固定建筑物的普查登记对象(如外来经营户等),避免此类信息遗漏。
6、 统计用区划代码共有多少位?
回答:统计用区划代码共12位,具体构成:1-2位代表省,3-4位代表市,5-6位代表县(市、区),7-9位代表乡级,10-12位代表村级。普查小区编码在普查区12位代码后再增加3位,自“001”起顺序编码。
7、实地勘察时发现标绘系统中存在、但实际已拆除的建筑物,应如何处理?
回答:对于勘察过程中发现标绘系统中存在但实际已拆除的建筑物,应在标绘系统中删除。实际存在但系统中没有的应新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修改后保存。严禁不到现场核实直接在手机上确认。
8、农业普查区域划分可作为各级政府行政区域划分和行政管理的依据吗?
回答:农业普查区域划分只用于农业普查,不作为各级政府行政区域划分和行政管理的依据。农业普查区域划定后,后续普查工作中不可更改。
9.普查小区边界可以穿过建筑物吗?
回答:普查小区边界不应跨越建筑物。普查小区边界要尽可能以明显的地物(街巷、道路、河流、田埂等)作为标志,所有普查小区必须完整覆盖所在普查区,做到不重不漏。
10.建筑物标绘时,可以采集军事等敏感建筑物信息吗?
回答:不得标绘采集军事等敏感建筑物信息。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核能核工业设施、印钞厂等与军事国家安全相关的国民经济重点设施、禁止进入的居民楼等敏感点位信息均不采集。
11.普查区划分与标绘系统的工作流程是怎么样的?
回答:普查区划分与标绘系统的工作流程:普查区划分→建筑物标绘→普查小区划分
12.碰到系统审核中的“审核错误”和“审核提示”该如何处理?
回答:审核错误必须根据错误信息提示进行修改,再次审核直至审核通过;审核提示根据实际情况核实,确认无误后可忽略,不影响上报。此规则适用于普查区审核、建筑物审核和普查小区审核。
13.普查区上报时,正确的上报顺序是?
回答:按照区划目录树组织上报,先上报普查区节点,再上报乡镇节点,顺序反过来会报错。建筑物上报和普查小区上报也遵循同样的顺序。
14.某村在区划目录树中存在节点,但地图上无实际区域,应如何处理?
回答:选中无图形的普查区节点,点击“设置无地域”,设置成功后区划节点变成灰色。应用场景为某村区划目录树存在节点,但地图无实际区域。
15.建筑物标绘工作流程中,一个乡镇的普查区上报后,才可以进行哪项操作?
回答:建筑物标绘工作流程中,一个乡镇的普查区上报后可标绘建筑物。普查小区划分则需在该普查区的建筑物上报后进行。
16.普查小区制图任务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新建?
回答:普查小区制图支持选择乡镇或村级节点新建任务,但普查小区上报后才可新建任务(普查区制图则无需上报即可提前制图)。
17.不相邻的普查小区能否合并成一个调查小区?
回答:按照统计规范要求,不相邻小区无法合并成一个小区,必须自动编号生成多个小区。普查小区边界要尽可能以明显的地物作为标志,不能跨越建筑物。
18.已删除的建筑物应该怎么还原?
回答:选中建筑物后点击“删除”按钮可删除建筑物,删除后建筑物移动至已删除图层。已删除建筑物可以通过开启已删除建筑物图层,选中进行“还原”或“彻底删除”操作。
19.系统中的参考建筑物数据包括哪些?建筑物标绘时可以参考这些数据吗?
回答:系统地图和数据基础包括最新版统计用区划代码、2025年1%人口调查村级及以上边界、七人普及1%人口抽样建筑物轮廓及属性信息。建筑物标绘时可参考这些数据,但需逐项核对,因部分建筑物信息已发生变化。
20.核用参考建筑物后,可以直接采用,无需补全建筑物信息吗?
回答:核用后的建筑物需补全建筑物信息。点击核用后该建筑物进入已标绘建筑物图层,但需逐个确认并补全建筑物名称、详细地址、用途及住房数等信息。
21.两村人员交叉混住,如何划区标绘?
回答:尽量按照实际情况划分普查区。如果实在无法分开,可将混住区农户分别放入两村虚拟建筑物内。
要注意的是,如果该村要填报村表,则应严格按照户籍归属地放入相应普查区的虚拟建筑物内。
22.建筑物标绘时住房数如何标绘?例如,有的村一个建筑物200-300户,实际全年居住也就50-60户,能否按照住户底册中户数或者水电表用户数代替实际的300户。
回答:不能。按建筑物的户数标绘,不是按照实际有人居住的户数标绘。
23.某县区自己设有开发区(不涉农),不被民政部门所承认(地图上也没有),但是有自己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系统在区划目录里给他分配了开发区的节点,并下设一个虚拟社区。由于没有匹配相应的地界,一直提示节点未分配的审核错误。像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
回答:县内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保证不重不漏即可。
24.某地区住户约1000户,有少量的农业经营,大约100户,是否需要标绘社区所有建筑物,是否所有住户都要开展清查?
回答:全部标绘清查。全部进行现场清查后才能确定到底有多少户是普查登记对象。
但是,靠近城市的普查区,有很多城市居民居住小区、大专院校学生宿舍、城市务工人员宿舍、大型集散市场等,这些建筑可不纳入农业普查的摸底范围,只在标绘系统的普查区中标明。
在这些普查区内,可采用以户籍找人,或以农业生产经营场所(大田、设施、圈舍、池塘等)找人的方法进行摸底,确保不要遗漏农业普查对象。
25.仅有零星土地或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普查区,如何进行普查区划分及建筑物标绘?
回答:如果仅有零星的土地或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可将整个普查区按-个普查小区对待,同时不需要再开展建筑物标绘工作。
只虚拟一个编号“999"的建筑物,有关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清查摸底工作在虚拟建筑物下进行填报。
26.如果某村民小组有120户一150户的话,可否只划分一个普查小区?
回答:普查小区以便于组织普查工作为原则,每个普查小区住户数控制在100户左右。
划分普查小区时应充分考虑普查员的综合素质及工作量,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
如果配备的普查员可以保质保量完成120户-150户的普查任务,可以只划分一个普查小区。
对于人口密度小、交通条件困难的地区,可以不满100户设置普查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