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渔业>【渔业安全】海洋伏季休渔期:常见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指南

【渔业安全】海洋伏季休渔期:常见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指南

  • 2026-10-21 03:47:50
【渔业安全】海洋伏季休渔期:常见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指南

海洋伏季休渔是国家为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而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休渔期内,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请广大渔民朋友和相关从业者严守休渔期的“红线”与“底线”,牢记以下禁止行为:

一、无证捕捞

常见违法行为:快艇、养殖渔船等船舶未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出海捕捞等。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

二、违反休渔期规定进行捕捞

常见违法行为:本地休渔渔船、外省籍渔船休渔期内违规在周边海域捕捞作业等。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

三、违反休渔期规定航行、停泊

常见违法行为:休渔渔船不返回船籍港休渔;休渔渔船违规携带网具;坞修渔船未经批准(或不在批准时间段)出海等。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航行、停泊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使用“三无”船舶违法捕捞

常见违法行为:使用涉渔“三无”船舶进行捕捞作业。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以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五、为违法渔船提供服务

常见违法行为:为“三无”船舶、涉渔快艇等违法涉渔船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等服务。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知是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仍向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或者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三)明知是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渔业船舶,仍向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或者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郑重提醒:海洋伏季休渔是国策,守护海洋生态是责任。任何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请广大渔民朋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渔业生产秩序,为子孙后代留下碧海蓝天和丰富的渔业资源。

来源:“学习强国”学习平台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