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违法行为:为“三无”船舶、涉渔快艇等违法涉渔船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等服务。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知是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仍向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或者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三)明知是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渔业船舶,仍向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或者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郑重提醒:海洋伏季休渔是国策,守护海洋生态是责任。任何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请广大渔民朋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渔业生产秩序,为子孙后代留下碧海蓝天和丰富的渔业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