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日,接群众举报,发现当事人冯某某涉嫌在当阳市当枝松高速沮河大桥下游水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随即渔政执法部门联合公安部门进行调查,经检查发现有电捕鱼工具1套、下水裤1条、鱼篓1个,渔获物刁子鱼、沙泥鳅等(共7.4kg)。
冯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之规定,经查实,冯某某近年来通过电鱼非法捕捞方法获利1万余元,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之规定,当事人已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该案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