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农业企业负责人都在问:农业龙头企业申报通知出来了吗?认定国家级农业龙头能拿50万、省级农业龙头30万的广州一次性奖励还有吗?这里先给大家明确结论:《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5月10 日实施,有效期3年,已于2026 年5月10日正式到期失效,对应2022—2024年认定企业的奖励政策不再执行。后续有没有新的奖励政策出台请留意我们公众号资讯信息。
眼下广东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即将开启,很多企业分不清认定门槛、过往奖励标准、申报流程与合规要求。今天分享管理办法和过期奖励政策方便大家对照规划申报,同时规避材料造假、失信无法申报等各类风险。
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等8部委印发的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6〕13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注重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及标准:
1.原则上是地级以上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2.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3.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4.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见附件),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具体申报程序为:
1.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申报,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以本部门名义向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推荐。
2.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充分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市政府名义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
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
第七条 认定程序:
1.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推荐的企业及省属申报企业按照规定的指标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2.省农业农村厅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视申报情况抽取一定比例企业进行实地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征求省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商务、税务、市场监管、供销社以及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单位意见。
3.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征求意见情况确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在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省农业农村厅报请省政府批准认定。如公示有异议,由省农业农村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4.经省政府批准认定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由省农业农村厅向社会公布并以该厅名义授予“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 经认定公布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九条 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条 实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年报制度。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年按规定时间,通过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管理系统填报企业经营运行情况相关数据材料,由所在地的市、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逐级审核上传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监测结果由省农业农村厅报请省政府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下一监测周期免予监测。
我省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由农业农村部组织监测,不纳入省监测范围。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的日常跟踪调查,采取随机抽查、情况调度、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帮助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市、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在日常调查中发现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
第四章 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有下列第5目行为的,从查实之日起4年内不得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4.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5.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6.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7.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8.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除外);
9.其产品在接受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
10.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省属企业直接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查确认。
第十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及市、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合理压缩审查、审核等环节所需时间,提高申报认定与监测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市、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粤农农〔2021〕359号)精神,支持鼓励我市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龙头企业”是指我市经国家、省、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文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公示、拨付等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标准。2022年至2024年,首次获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及首次获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因运行监测不合格,重新申报后再获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奖励对象范围。
对农业龙头企业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2022年至2024年度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的,由市财政参照省的标准给予同等额度配套奖励,即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万元。(以当年度省实际补助额度为准)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印发申报上一年度农业龙头企业奖励资金的通知,并在局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组织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加大对企业的业务指导。企业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申报。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和绩效自评材料,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
第六条 区级核实。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申报材料、生产经营情况等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填报《广州市农业龙头企业奖励资金申报汇总表》,行文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第七条 市级审核。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的奖励申请进行审核后,形成奖励资金拟安排方案。
第八条 公示及异议处理。市农业农村局将奖励资金拟安排方案在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实名以书面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写明具体、真实的情况。市农业农村局自接到异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重新调查核实情况并作出复核结论。
第九条 资金兑付。奖励资金按程序审批、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核实处理后,由市农业农村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至相关申请单位。
第十条 部门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业龙头企业奖励政策,对申请奖励的项目进行审核和公示;编制部门预算,做好资金拨付;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做好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部门预算,做好资金保障;组织实施预算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和财政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农业龙头企业奖励政策的宣传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对企业填报的资料和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义务。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业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市、区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的企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回奖励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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