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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应知应会

  • 2026-10-24 02:23:49
长沙市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应知应会

长沙市农业农村领域

安全生产管理应知应会

第一部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法定责任及惩处

一、生产主体和主要负责人法定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本部分适用于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企业、农机服务组织、屠宰场、村集体经营场所、高标准农田和小农水项目主体等所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负责人第一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职责:

①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②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④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⑤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⑥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法定责任:

①全员岗位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安全职责,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隐患立即上报。

②教育培训责任。对从业人员开展常态化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等)必须持证上岗,培训记录完整留存。

③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定期自查自纠,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改,做到闭环管理。

④设施设备安全责任。农机、电气、消防、有限空间防护、涉氨制冷、沼气等设施定期检修、检测,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严禁使用报废、不合格设备。

⑤应急管理责任。配备应急器材、警示标识,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第一时间施救、上报。

⑥作业现场管理责任。规范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农机作业流程,落实现场监护、安全围挡等措施。

二、常见违法行为及法律惩处

法律条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生产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面临停业停产整顿、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开展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依法罚款、责令整改。

农机、沼气、冷库、电气等设备安全防护缺失、“带病” 运行,依规查扣设备并处罚。

有限空间、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不按规范操作,临时用电私拉乱接,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处罚。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擅自复工,从严处罚并责令停产停业。

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追责罚款。

触碰这些行为,直接构成刑事犯罪:

违规作业、设备设施不达标,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明知存在重大隐患,仍强令、指使他人冒险作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储存、使用沼气、液氨、农药等危险物品,引发泄漏、爆炸、中毒事故,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

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贻误救援,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

农业农村领域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农业生产主体和负责人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及时整改。自查发现重大隐患,应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农业机械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直接判定为重大隐患:

1.拖拉机等农机违规载人10人以上,或超限、超载100%以上;

2.联合收割机作业时,10人以上非作业人员滞留作业现场;

3.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单位或相关个人未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职责,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消除在用农业机械制动或转向系统失效、主要安全防护部件缺失等风险隐患的。

二、农村沼气

(一)户用沼气

1.沼气用户未经操作培训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告知的;

2.非专业人员私自下池作业,以及下池作业不按规范操作的;

3.沼气池池体漏气,水压间、出料间和贮肥间盖板缺失或不具备承压功能,且周边无明显警示标识或围栏的;

4.沼气使用过程中进行快速出料操作,以及大出料时管路未与大气连通的。

(二)沼气工程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制度的;

2.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违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或使用明火作业的;

3.场区未设置围墙、防护盖板、防护围栏等安全防护。设施以及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进料间、净化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增压机房、提纯车间等设施内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以及排风装置的;

4.场区消防、避雷、防爆等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以及避雷设施高度不足以覆盖发酵、储气设施的;

5.厌氧消化器、贮气柜、沼气火炬等设施未设置压力、液位显示等监测报警装置,或与周边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达标的。

三、畜禽粪污/化粪池等有限空间(参考标准)

1.粪污池、沉淀池、污水井等未设置防护围栏、盖板、安全警示标志;

2.未提前通风、未检测硫化氢、氨气等有毒有害气体,擅自入内作业;

3.未执行作业审批、无现场监护人员、未佩戴防护用品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四、畜禽屠宰/涉氨制冷场所(参考标准)

1.分割间、包装间等人员密集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独立作业间,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超过 9 人;

3.未安装氨泄漏报警、应急喷淋、强制通风、防爆电气设备,或设备失效;

4.液氨储罐、管道、压力表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

五、农药、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参考标准)

1.危险化学品超量存放、禁忌物品混存;

2.粉尘涉爆区域未使用防爆电气,积尘未及时清理;

3.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4.危化品仓库、除尘区域等重大风险场所安全设施缺失。

六、设施农业(大棚、烘干房)(参考标准)

1.大棚主体钢架严重腐蚀、变形,存在坍塌风险;

2.棚内电气线路私拉乱接,违规使用大功率加温设备,无漏电保护;

3.毗邻高压线路、危险源,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七、农村小散工程(参考标准)

1.基坑、挡土墙、边坡未做支护,违规切坡、挖地下室,存在坍塌风险;

2.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护栏、安全网,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

3.临时用电无 “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线路破损、拖地泡水;

4.拆除作业采用掏空、整体推倒等危险方式;

5.动火作业无防火措施、无灭火器材,违规在易燃区域用火。

第三部分

农业安全生产通用“禁令”

1.严禁农机无证驾驶、无牌上路、违规载人、严重超载。

2.严禁有限空间不通风、不检测、无监护盲目下池作业。

3.严禁电气私拉乱接、设备“带病” 运行、安全装置随意拆除。

4.严禁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临边洞口无防护。

5.严禁危险作业无证上岗、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6.严禁重大隐患瞒报、漏报,拒不整改、擅自复工。

7.严禁沼气、涉氨、危化品等场所违规使用明火、吸烟。

第四部分

安全生产应急监督电话

应急电话:

火警:119

急救:120

报警:110

监督电话:

长沙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政管理处(渔业生产):0731-88667058

畜牧处(畜禽养殖、饲料):0731-88667059

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农机):0731-88665657

乡村文化与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处(星级休闲农庄):0731-88668181

农田建设管理处(高标准农田建设):0731-88667050

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处(农村沼气):0731-88665995

种植业管理处(农药):0731-88666947

办公室:0731-88667715

来源:长沙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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