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渔业>【普法小课堂】保护渔业资源,禁止非法捕捞

【普法小课堂】保护渔业资源,禁止非法捕捞

  • 2026-10-31 23:58:55
【普法小课堂】保护渔业资源,禁止非法捕捞

 眼下正值鱼类繁殖生长的关键时期,水域生态保护容不得半点破坏。然而,仍有少数人贪图一时之利,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方法或禁用工具进行捕捞。今天,长泰公安为您划清法律红线——从禁渔区、禁渔期到禁用工具和禁捕方法,帮助大家认清红线、守住底线,自觉远离违法犯罪,共同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水域生态家园。

01

什么是非法捕捞?

非法捕捞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这种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威胁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02

禁渔区:禁止一切捕捞的水域

禁渔区指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全年禁止开展任何捕捞作业的水域。
常见禁渔区域:长江、珠江、流域主干流、各级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县域境内河道、支流沟渠、水库、湖泊等。
重点提示:并非只有大江大河属于禁渔区,乡村小溪、田间沟渠、村内鱼塘外围河道,只要被纳入官方禁渔水域范围,一律禁止违规捕捞。

03

禁渔期:特定时段全域禁捕

禁渔期指政府规定的年度固定禁止捕捞的时间段,各地根据水域特点统一发布,期间辖区所有天然水域,全面禁止捕捞各类水生生物。
规定禁渔期的目的是保护鱼类产卵、育苗、繁育生长,修复水域生态,每年时间基本固定,各地略有微调。

04

禁用工具、禁用方法

禁用工具:拖网、张网、刺网、耙刺等禁用渔具及小于网目尺寸的网具。
禁用方法: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性捕捞方式。

非法捕捞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条文: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司法解释: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0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2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的;

(五)以非法捕捞为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警方提醒

 禁渔区、禁渔期制度是保护水域生态、修复渔业资源的关键举措。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方式,会对水域生态造成毁灭性破坏,严重危害水生生物生存繁衍。长泰公安将持续强化水域巡查管控,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行为,切实守护江河生态安全。在此呼吁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守护水域生态安全,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家园。

来源: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
编辑:章紫怡 庄雅婷

审核:沈顺良

审批:李建煌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