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科学、规范、高效应对我市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轻危害,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植物检疫条例》《河北省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属地管理、科学处置、减负增效”的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联动,确保应急处置高效有序。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国家、省已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从其规定。
(五)风险分级。依据《河北省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20〕127号)确定的分级标准,将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量化指标参照省级预案执行,不再重复列明。
二、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设立防治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河北省廊坊无线电监督执法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廊坊海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较大级别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市、区)做好一般级别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值守、信息汇总、协调联络、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等具体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农业有害生物疫情的防治技术方案,起草相关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应对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预警机制;提出市本级是否进入或者结束预警、应急状态的建议,发布相关信息,并向毗邻市通报疫情;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做好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根据需要紧急组织调拨应急物资;对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安排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事发地公安部门维护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区域封锁和对出入疫区的车辆进行检疫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市级所需的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协调事发地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植物检疫措施;按规定组织应急处置人员和有关物资的运输工作,保障应急运输工作顺利进行。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危及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时,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服务。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协助做好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廊坊海关:依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出入境的农作物及其种子、产品的检疫工作。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邮政管理局: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三、监测、报告与预警
(一)监测。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本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在现有农业有害生物监测站点的基础上,建立覆盖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有害生物疫情监测网络。监测站点应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分析、汇总等工作。
(二)报告。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如实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信息,并做好记录和资料建档工作。不得谎报、瞒报、迟报、漏报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信息。
(三)预警
1.预警级别:农业有害生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警发布: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有害生物发生特点、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相应级别预警,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发布。
3.预警响应。当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有害生物的发生趋势,加强监测,落实防控物资等各项防控准备工作。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增加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人员和物资调度准备,做好相应防控应急演练工作。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对应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分级,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分别由国家、省、市、县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二)响应措施
1.Ⅰ级响应措施:发生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国家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应急状态后,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措施:发生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省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应急状态后,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措施:发生较大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市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应急状态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依法在事发地采取封闭隔离措施,在主要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禁止有害生物的寄主及其产品违规调运。其他区域保持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2)市应急指挥部立即拟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有关应急处置力量按照方案要求开展疫情扑灭工作。
(3)迅速组织应急队伍,调配农药、器械等应急物资至事发地。
(4)确定疫情监测站点并定时监测,负责监测的单位每日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动态和处置进展。
4.Ⅳ级响应措施:发生一般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县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应急状态后,其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预案中的响应措施。市应急指挥部应选派专家赶赴事发地,具体指导疫情扑灭工作,并监督执行。
(三)响应结束
经综合评估,确认有害生物疫情已有效控制或消除,认为应当结束应急响应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提出建议,报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批准。
(四)信息通报与发布
信息通报与发布依照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善后处理
(一)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结束后,事发地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评估,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总结评估结果报本级政府,并抄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恢复重建。应急响应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及时取消限制措施,组织好灾后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三)社会救助。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发生后,受损害严重的地方,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受损单位、个人的救助工作。
(四)奖励与惩罚。对在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失职渎职、挪用应急物资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保障联络畅通。在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发生后,河北省廊坊无线电监督执法局对应急处置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应优先安排,保障应急工作的需要。
(二)人员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培训,提高其对农业有害生物的识别、检疫、防治等专业技能。
(三)物资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储备必要的农药、防治设备、油料、运输车辆等物资。
(四)技术保障。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有关科研教学单位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防治动态,对有潜在危险性的农业有害生物的检疫、防治技术进行深入的研究,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五)经费保障。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或按程序报批预备费解决。
(六)培训与演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防治专业队伍的技术培训,并结合实际工作进行防治实战演练,提高应对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附则
(一)本预案中涉及到的所有应急响应措施,由有关机关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未获明确授权的机关和人员不得擅自采取。
(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需要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