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
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
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主体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条件
从事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第十二条第一项
来源 | 河北税务
责任编辑 | 王威 张那 刘天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