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为了弥补此项政策造成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同时规定粮食收购企业从农民个人手中收购粮食,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抵扣凭证。
这样规定在当时无可厚非,但是时间已经过了30多年,农业、农村、农民及农村经济生产经营方式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这项政策不但纹丝不动,而且有越扎越紧的趋势: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为了免责,层层加码,堤坝越加越高,只为证明收购企业确实是从农民个人手中直接收购,而非从其他渠道收购。现在看来,这项规定不但不合情合理,而且至少已经造成以下问题:
1、粮食收购企业无法正常经营,要么停业倒闭;要么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设法拼凑从农民个人手中收购的资料凭证和证明。
2、税务部门明知这些资料是怎么来的,也知道不符合农村实际,但是不得不这样要求,因为政策是这样规定的。
3、粮食收购企业随时有可能因为提供的从农民手中收购粮食的证明不符合要求而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而承担经济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4、基层税务人员随时可能因为监管不严而被认定为失职失责甚至失职渎职而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为此建议:合规备案的一手粮食经纪人的售粮行为,视同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纳入农产品收购发票适用范围。对完成实名备案、台账完整、交易真实的一手粮食经纪人,收购企业向其收购粮食时,可依规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抵扣进项税。
理由如下:
1、符合政策立法初衷和农产品税收制度本源精神。
国家出台农产品免税政策、设立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规则,核心目的是扶持农业生产、畅通农产品流通、减轻涉农经营主体税负,保障初级农产品顺畅流转入市,同时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粮食经营企业健康发展。一手粮食经纪人归集零散农户粮食统一外销,本质是服务粮食产出端流转的关键环节,将合规经营的一手粮食经纪人视同粮食生产者,完全契合惠农免税、进项抵扣的政策制定基本精神,能够让制度初衷真正落地生效。
2、符合当前农村粮食流通新形势,可以消除政策与市场错配。
当前,极少有粮食生产者拉着粮食到粮食收购企业,而原来政策制定的立足点正是这种销售模式。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现实情况是大量粮食经纪人走向农村田间地头,在收割机把粮食收割后直接和农民谈价收购,经纪人已经成为连接小农户与大企业的核心枢纽,承担田间归集、短途运输、垫资结算等关键职能,是粮食流通不可或缺的市场化主体。现行政策仅允许向农户直收时开具收购发票,与主流收购场景脱节,导致真实交易缺乏合规抵扣链条,政策滞后于市场发展。将经纪人售粮视同自产自销,不仅符合当前农村实际,而且可从制度上适配主流交易模式,打通完整抵扣链条。
3、把粮食收购企业从“黑色陷阱”中解脱出来,专心、放心从事生产经营。
明确经纪人视同生产者身份,一切问题迎刃而解。粮食收购企业不需要费尽心思补充非常难补充的资料,也不用承担自己无法承担的监管审核义务,也从“涉嫌虚开发票”的黑色陷阱中解脱出来,放心从事经营活动。
4、将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从“莫须有”的担心中解脱出来,真正为基层和基层人员减负。
5、可以夯实惠农与粮食安全根基。
农产品免税、发票抵扣是助农增收、稳定农业生产的重要惠民举措。企业忌惮风险收紧收购标准、压低粮价,最终损害农户切身收益,惠农政策实效大打折扣。同时粮食流通受阻,会打乱库存布局,削弱市场保供稳价能力。打通经纪人售粮抵扣渠道,既能顺畅粮源交易、保障农户收入,也能强化区域粮食调控能力,全方位守护国家粮食安全。
如何实施好这项政策,有以下建议:
1、实行一手粮食经纪人备案与动态监管制度。联合粮食、农业、税务部门推行全国一手粮食经纪人实名备案,备案信息实时共享,为合规经营主体认定视同自产自销资质,违规人员纳入黑名单并依法追责。
2、为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松绑”、“免责”。管理的目的是让企业健康合法经营,而不是把企业管死。对于基层税务人员不违背这一精神的行为,不过分追责:只要没有以权谋私、没有违背立法精神,应当从制度上鼓励提倡基层税务人员积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3、制定收购发票开具与抵扣细则。企业凭备案凭证、归集台账、过磅单据、对公付款记录,依规开具收购发票并按照规定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容错和审慎监管。企业完整留存资料、交易真实无误即判定为合规经营;因经纪人提交虚假材料引发的税务问题,直接向涉事经纪人追责,不对无过错企业做进项转出、税务处罚处理,杜绝一刀切式追责。
5、采用数字化溯源管理。依托数电发票、线上台账、影像存档等数字化工具,实现粮食交易全流程可追溯,以技术手段降低核验难度,防范造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