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局,省公安厅垦区、林区公安局: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各市(地)坚决整治违法占用黑土耕地、非法买卖和盗采黑土等问题,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公安厅筛选了《黑龙江省破坏耕地典型案例》。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依法查处破坏耕地案件,采取有力举措严格保护黑土耕地,筑牢国家粮食安全根基。
附件:黑龙江省破坏耕地典型案例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附件
黑龙江省破坏耕地典型案例
为坚决整治违法占用黑土耕地、非法买卖和盗采黑土等问题,实现“处理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选取近年发生的 9 起典型案件,通过解析违法占用、破坏耕地典型案例,以案为鉴强化依法用地意识,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好“耕地中的大熊猫”,当好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
案例一、鸡西市某单位非法占地挖湖造景案
基本案情:2023 年,鸡西市鸡东县某单位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凉亭及人工湖,涉及耕地面积 11.41 亩。
整改情况:2023 年,鸡东县自然资源局将违法线索移交至鸡东镇政府对该单位进行处罚,同年 6 月,该项目罚款已全额缴纳并通过补办手续方式完成整改。
意义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占耕地挖湖造景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条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中明确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本案中的人工湖作为政府工程,本意是美化城镇景观,但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和确保粮食安全这个“国之大者”,虽已整改到位,但违规占用耕地新开挖水面建设人造水利景观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本案警示意义在于,地方政府在项目规划中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协调好经济建设与耕地保护之间的关系,承担好维护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到以严查严管坚决遏制破坏耕地问题的发生。
案例二、双鸭山市某村民非法占地修建广场案
基本案情:双鸭山市尖山区某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2.51 亩(永久基本农田 2.45 亩),硬化地面修建广场。
整改情况:该村屯原硬化地面已拆除,恢复耕地原状,已完成整改。
意义评析:本案是一起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案件。硬化地面本是为了提升乡村人居环境、提高村民幸福指数,在建设过程中却违反了相关法律,最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之规定被依法拆除。本案警示意义在于,任何单位、个人,无论建设何类项目,都必须依法依规。此外,本案也体现出地方政府在日常动态巡查中需加大巡查力度、增强责任意识,协调好乡村人居环境改善与耕地保护之间的关系。
案例三、哈尔滨市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厂房案
基本案情:2014 年 10 月,胡某通过流转等方式取得哈尔滨市香坊区土地 26.59 亩(其中耕地 16.35 亩),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车间及附属物。2019 年,哈尔滨市某公司通过与胡某签订《买卖合同》方式非法取得该地块及地上建筑。2024 年 6 月又擅自占用地块内耕地 6.33 亩新建厂房。
整改情况:截至目前,该厂房地上建筑已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完成整改。
意义评析:本案中某公司在非法占用耕地存量问题未整改情况下,又以签订《买卖合同》方式非法取得该地块及地上建筑,并在存量违法问题未整改的情况下,再次非法占用耕地 6.33 亩,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任何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导致耕地“非农化”的非法建设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都必须做到有案必查,及时立案查处并对该企业触碰耕地红线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非法占用、毁坏耕地行为敲响警钟。
案例四、齐齐哈尔市于某非法占地建设铁皮房并堆放祭祀用品案
基本案情:2024 年 4 月,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 6.31 亩,新建简易铁皮房及场院存放祭祀用品。
整改情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于某立即整改,拆除铁皮房屋、移除堆放物品并恢复耕地,现已整改完毕。
意义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压占耕地并建设临时建筑物的案件。《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非法压占”耕地情况后,及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将耕地恢复为可耕种状态。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取得和利用土地,守护耕地红线意义重大,地方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坚守耕地保护这条红线,对破坏耕地问题责无旁贷,必须及时处置、认真履职。“民非谷不食,谷非地不生”,地方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坚守耕地保护这条红线,对破坏耕地问题责无旁贷,必须及时处置、认真履职。
案例五、绥化市王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
基本案情:2023 年 4 月,肇东市王某违法占用向阳乡五星村 0.53 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农宅。
整改情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行立改,王某已按照要求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所占用耕地原貌。
意义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案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为保证永久基本农田不受影响,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在基层日常监管执法中,要把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同时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切实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案例六、哈尔滨市胡某、姚某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草皮案
基本案情:2024 年 10 月,哈尔滨市松北区某村村民胡某、姚某等人在耕地上种植草皮 89.99 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29.66 亩)。
整改情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拆除复耕,当事人已按照要求将所种植草皮清除,恢复所占用耕地原貌。
意义评析:《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部分地方自然资源部门仍存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问题,在基层日常监管执法中,必须严格落实“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做好巡查工作,维护永久基本农田。
案例七、伊春市崔某擅自挖砂破坏耕地案
基本案情:2024 年 1 月,伊春市乌翠区居民崔某为修建养鱼塘,未经许可带领钩车司机裘某等人到乌马河森林经营所耕地上挖砂,其采挖影响面积总计 197.94 平方米,其中含基本农田168 平方米。
整改情况:当事人崔某主动整改,将所挖出砂土回填,并恢复所占用耕地原貌,乌翠区自然资源局对崔某处以罚款 22405.5元。
意义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破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砂案件。《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本案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土地原状。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良田沃土不容侵占和毁坏,在永久基本农田上挖砂,于理不合,于法不容,必将受到处罚,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处置本案当事人时也考虑到其主动整改、恢复耕地的情节,参照《黑龙江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对其从轻处罚,公正、合理地行使了处罚权限,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避免了处罚畸轻畸重。
案例八、哈尔滨市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2022 年 3 月,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根据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线索,侦破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抓获犯罪嫌疑人 1 人。经查,2021 年 6 月至 2021 年 10 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租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村农用地,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将该处土地供他人倾倒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造成基本农田 28.78亩严重损坏。2023 年 9 月,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意义评析:基本农田是保障粮食生产“红线中的红线”,任何非法改变用途、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堆放固体废弃物、破坏种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对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大量毁坏行为,设定明确的刑事处罚标准。本案中,刘某成出于牟利目的,租用农用地用于接纳他人倾倒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导致 28.78 亩基本农田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不仅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更直接威胁区域粮食生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安机关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深化行刑衔接机制建设,依托卫片监测、实地核查等手段,及时发现、依法查处非法占用耕地等违法行为,有效震慑犯罪。该案的依法判决,充分彰显了国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的坚定立场与法治决心。唯有全社会共同恪守法律底线,增强耕地保护意识,严格保护每一寸耕地资源,方能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案例九、垦区董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2024 年 4 月,根据犯罪嫌疑人自首,黑龙江省公安厅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侦破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抓获犯罪嫌疑人 1 人。经查,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其承包的某农场作业区内非法占用耕地,造成基本农田 10.64 亩耕作层全部破坏,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5 年 6 月,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意义评析:耕地是粮食生产的根基,永久基本农田更是被称为“粮食安全的生命线”,对破坏基本农田案件的从严打击,传递了“耕地红线绝不可逾越”的法治信号。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在承包的耕地内直接破坏耕作层,降低耕地质量,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触及刑事犯罪。本案中,司法判决明确其刑事处罚标准,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嫌疑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为鉴、以案明理,教育引导人民群众明晰农用地保护的法律边界及违法成本,杜绝侥幸心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传递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的坚定态度,从源头遏制非法占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