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领域监督抽查工作由执法机构承担是否合法合理,以及监督抽查的样品是否应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收费?
《种子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第四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扦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十二条执行监督抽查任务的扦样人员由承检机构指派。到被抽查企业进行扦样时,扦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持种子检验员证的扦样员。
抽样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
样品费用:由抽查企业无偿提供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资质认定。
第四十九条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检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禁止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07年6月10日)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监督抽查是指农业部依法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处理和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五条…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接受农业部委托,承担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
第六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抽样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
样品费用: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2009年3月13日农办渔[2009]18号)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监督抽查是指对产地水产品及苗种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样监测,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处理和发布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下达、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抽样及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抽样机构:渔业行政主管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样品费用:依《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农业部令第6号发布、2007年修订)
第二条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兽药检验机构,根据省级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抽样规划或者执法监督的需要,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抽样工作。(将被废止)
《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45号)
第三条第三款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承担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查处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抽样工作,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样。
第五条 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所需费用(包括样品的购买和邮寄费用、检验费用、人员差旅费用等),由下达计划任务或组织实施相应任务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从各级财政列支。
抽样机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抽样工作,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样
样品费用: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所需费用,(包括样品的购买和邮寄费用、检验费用、人员差旅费用等)由财政列支。
05 饲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抽样机构: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抽查
样品费用:依《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综上所述
依据上述规定,农业领域监督抽样工作未见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由农业执法机构承担,且根据相关法律及农业综合执法改革指导意见规定,笔者理解监督抽查工作应当属行业管理机构或法律授权机构职责。监督抽查样品,只有种子明确由被抽检单位无偿提供(值得商榷),其他均需购买样品。(未尽领域,请读者指出)
笔者建议,应当将分散的农业领域监督抽查制定为科学统一的规范,或及时修订法律规范与机构(事业单位)改革相适应,便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所属的技术部门规范开展确保监督抽查工作严肃性和合法性。
文章来源:个人图书馆(金金计较89) 版权归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