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封建时代农业经济中的薛克迪纳制度
一、萨克迪纳制度的起源
泰国,旧时称暹罗。公元1238年,室利膺沙罗铁建立素可泰王国,这是以泰族为主体建立起的国家。及至第三代国王蓝摩甘亨时期,国王锐意进取,扩张领地,同时与中国元朝修好,素可泰王国很快成为中南半岛上新崛起的一个强国。
除了在武力上东征西讨外,蓝摩甘亨还积极发展经济,在政治、文化上积极吸取邻国各民族的文化,从而创造了具有自己民族的特色文化和政治经济制度,因此,素可泰时期被看成是“泰族文明的摇篮”。
素可泰时期主要确立了封建领主制和“食邑”制,从而形成了封建社会的阶级划分。食邑”制是等级的重要标志,“邑”是以“里“为单位的大小城镇和周边所辖的村落,所以“勐也就是地方一级的行政单位。在各个“勐”内,除了领主之外还有一批协助管理的官员,因此,在“勐”内,除了领主直辖一部分土地之外,还将部分土地分给其他官吏。
但是,各级领主仅仅是拥有对土地的一定时期内的占有权,而非所有权。同时各级领主并不直接参与耕种土地,而是将土地以村社的形式把土地的使用权转交给农民或者农奴来耕种,领主可以凭借土地的占有权对农民和农奴征发贡赋和徭役。
与“食邑“制相呼应的政治制度便是封建领主制。素可泰的自由民和被俘而变为隶农的人构成了社会的被统治阶级,而各级封建领主依靠其经济、政治地位而形成了统治阶级。其有在领地内享有征兵、徭役、赋税、司法等一系列权力。各地方封建领主同时都隶属于最高领主一素可泰国王,每级封建领主都要负责为国王缴纳贡赋、徭役,战争时期还要征集兵员。
二、阿瑜陀耶王朝旳萨克迪纳制度
公元1351年,泰国进入了阿瑜陀耶王朝。阿瑜陀耶王朝一开始便制定律法,不断完善封建政治经济制度。在封建领主制度下,全国土地和人民被看作国王所有。至波隆摩戴莱洛迦纳王即位后,其顺应历史潮流,颁布了对泰国历史影响深远的“萨克迪纳”制度,把全国土地分配给贵族官员和平民百姓。
“萨克迪纳”制度在泰语中,“萨克迪”的意思是权力、尊严,“纳”是田地,“萨克迪纳”就是指占有土地的权力。“萨克迪纳”制度的本质就是在土地国王所有的前提下,规定不同的身份可以拥有不同数量的土地,体现了人们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萨克迪纳”根据贵族、官吏的爵位、官职大小授予不同的土地,从王子到百官,皆有定制。
其中最高官衔称为“昭披耶”,以下为“俄亚披耶”,授予国内主管四部的一级大臣和各大城太守。再次是“俄拍”、“俄蛮、俄坤“。最后是没有“俄”字头的“蒙”、“攀”两级。萨克迪纳规定昭披耶授田一万莱,其他以下各级分别授予五千莱、一千莱、五百莱以至数十莱不等。王储、付王可以拥有十万莱以上的土地。
这个制度的意义一方面是作为贵族官僚的俸禄,另一方面也是社会地位高下的体现。不同的领主地位享有不同的特权待遇。
在萨克迪纳制度下,与贵族官僚相对应的是占全国人口大多数的庶民,他们被称为“派。根据制度的规定,“派”每人基本可分得十五莱至二十莱的土地。但与贵族官僚不同的是:
贵族官僚具有土地的领有权或者占有权(一定时期内),而“派”仅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同时他们连同自己的土地一起必须依附于某个封建领主。“派”根据自己侍奉的领主的地位不同,也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派”的社会地位以及拥有的权利也是不同的。
一些“派”可以拥有一部分私有财产,而且可以遗留给子女亲属。这些依附民拥有一部分生产资料,他们需要为以国王为首的封建领主们提供劳役和缴纳贡赋。在“派”之下还有被称为“塔特”的奴隶,他们是泰国社会的最底层,与“派”一同是全国物质财富的主要创造者。
这种土地王有制为基础的封建关系基本贯穿了整个泰国封建社会历史时期,虽然不同的历史时期形势会略有差异,但其基本特征一直没有发生变化。
曼谷王朝初期的农业发展状况
阿瑜陀耶王朝国祚长达417年,最后被缅甸所灭。而后,泰国人民在披耶达信的领导下进行艰苦的驱缅复国斗争。公元1770年,泰国国内基本完成统一,泰国进入吞武里王朝时期。由于连年的战争,国内社会凋敝,百废待兴,同时,国内政局不稳,国王达信却四处攻伐,最终导致国内的权力更迭,仅仅存在15年的吞武里王朝便被曼谷王朝所取代。
曼谷王朝的奠基人拉玛一世(1782~1809年在位)即位后,极力恢复和发展封建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他健全并发展了阿瑜陀耶王朝时政治体制和封建等级制度,同时也十分重视对劳动力的控制和阶级矛盾的缓和。
一、泰国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
泰国的自然条件非常复杂,有着有利于发展农业的自然条件,如光热条件,土壤肥沃的冲积平原,也有不利的一面,如降雨季节性明显,降雨量地区差异大等。
另外由于相当数量的土壤肥力非常低,还有部分地区的土壤的生产的潜力取决于水分控制程度。因此,在泰国的发展历史上,发展水利事业,改良灌溉系统对农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泰国的土壤特点来看,通过对施肥、灌概和水分的控制加强对土壤的改良,这方面对泰国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在科技水平不发达的情况下,自然气候条件对于农业生产的限制作用也非常明显。
比方说下雨不均衡,就拿泰国的水稻来说,需要降水量1800毫米才够用,但泰国除了东部和东南部地区可以保证降水充足外,其他地区基本达不到这个标准,而且降水量由南向北呈逐渐递减的趋势。一般在降水不足的情况下,就需要靠河水的季节性泛滥来进行灌溉弥补,但河水水位每年都会有所不同。
从泰国农业部1930年对大城府地区99年的水位监测表明,在这年中只有32年水量供给特别好,22年供给一般,30年供给严重不足,还有15年因水位太高而造泛滥。总体上看,在这99年中,仅有三分之一的年份河水供给量是合适充足的。在1831年至1957年的126年间,收成良好的有62年,收成受旱灾影响有6年,受洪涝灾害影响的有4年。
二、农业发展状况
曼谷王朝初期,由于国家获得统一和安定,生产得以恢复并持续稳定的发展。农业生产的恢复不仅仅是重建传统的农业地区,许多新的农业产区也在这一时期被开辟出来。
但从总体上看,在这一历史时期泰国的大片土地还是处于没有开垦利用的状态。丛林、沼泽、盐碱地占了国内大面积的土地。即使一些河流盆地,土壤肥沃也依然很少有利用价值。
如洛坤府的大部分土地是沼泽,丛林,根本无法通行,而且鳄鱼横行。对于这一时期的泰国来讲,开垦新的农业用地最大的问题有两个:第一是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没有更先进的科学技术去支持生产。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泰国很多地区都人口不足。
曼谷王朝时期的农民阶层主要由“派”组成的,也就是最基本的依附民。根据王朝初期的法律规定,“派的一生大概可以分到二十莱左右的土地,同时规定“派”必须依附于一个占地四百莱以上的封建领主。
“派”成年后必须在所在地的政府进行登记,而后“派”便被固定在自己主人的土地上进行劳动,不能随便离开土地。逃避登记或者擅自离开土地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同时,“派”还需要服兵役和劳役,为国家,王室以及各级封建领主进行劳动。
法律改不允许“派”随意搬迁,要绝对服从主人的意志。由于剥削沉重,经常发生农民外逃的情况。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拉玛一世规定“派”每年服劳役的时间不得超过四个月,至拉玛二世时,又颁布诏令,规定劳役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但即使这样,泰国的农民依旧受到沉重的压迫和剥削,生活非常贫困。在整个泰国的封建历史上,“派”的地位仅仅比奴隶高一级而已,除了社会地位、政治待遇和人身自由程度有所区别外,所承担的劳役、所受到的压迫和奴隶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