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10号和第174号部分表述的建议.
一、《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四条兽药产品(原料药除外)必须同时使用内包装标签和外包装标签。
二、《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使用。农业部制定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范本,作为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制、审批和监督执法的依据。
三、《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兽药标签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印制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电子追溯码以二维码标注。
四、《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兽药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必须印有或贴有符合外包装标签规定内容的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五、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按照《兽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
以下两个公告,存在相同需规范化改进表述之处。与《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不符。
公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2210号公告
(四)安瓿、5ml以下的西林瓶或属于异型瓶等特殊情况的产品,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须在最小销售包装的上一级包装上加印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具体产品由兽药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农业部兽医局审查确认。作者建议 (“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建议改成“兽药产品内包装标签”)(“最小销售包装”建议改成““内包装标签”)
(五)6-20ml包装的兽药产品,2016年6月30日前,最小销售包装暂不要求加印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须在最小销售包装的上一级包装上加印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作者建议(“最小销售包装”建议改成““内包装标签”)
公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74号
(六)根据《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在我国市场销售的所有兽药产品,应在兽药产品标签或最小销售包装上按照我部规定印制兽药二维码。6-20ml(包括20ml)包装的兽药产品,自2020年1月1日起,产品标签或最小销售包装原则上也应按要求加印统一的兽药二维码,并上传入库信息和出库信息。因技术原因无法在产品标签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兽药二维码的,应在最小销售包装的上一级包装上加印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涉及的具体产品由兽药生产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确认结果抄报我部畜牧兽医局。作者建议(“最小销售包装”建议改成““内包装标签”)
(七)安瓿、5ml及5ml以下的西林瓶或属于异型瓶等特殊情况的产品,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在产品标签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兽药二维码的,应在最小销售包装的上一级包装上加印统一的兽药二维码。其中属于异型瓶的产品,由兽药生产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确认结果抄报我部畜牧兽医局。作者建议(“最小销售包装”建议改成““内包装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