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在惠农区某农资店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着21袋泰生牌S-诱导素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当日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执法人员检查该农资店的农药经营台账,没有发现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销售记录。经调查确认,惠农区某店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惠农区某农资店作出没收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泰生牌S-诱导素21袋(20克/袋),罚款人民币2010元的处罚决定。
2026年3月24日,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王某某在惠农区湿地林场黄河大桥东南方向的黄河滩焚烧沟渠里的枯草。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开展调查,当事人王某某在河滩地因避免羊喝水溺亡后不易发现,焚烧了沟渠枯草。王某某露天焚烧枯草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王某某处以530元罚款,目前案件已办结。
2026年4月3日,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有人在惠农区监狱四站滨河大道旁焚烧了地里的枯草,执法人员迅速抵达现场,火势已被镇、村干部组织扑灭。经确认,此处是杨某某的承包地,因为地里杂草太多,为了便于犁地,所以焚烧了地里的枯草。杨某某露天焚烧枯草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杨某某处以680元罚款,目前案件已办结。
近期惠农区查处多起农业违法案件,涉及违规经营种子、过期农药及露天焚烧秸秆枯草等,均依法予以罚款处置。请各类农业从业者引以为戒,自觉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严守相关法律法规底线。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将从严压实执法监管责任,坚持高频巡查、严格执法、露头就打,全面规范农业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辖区农业生产安全与生态环境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第四十条第二款: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品种审定及引种备案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信息代码。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