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用地指直接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畜禽水产养殖及关联生产的农业设施用地,由自然资源部与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联合发布《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管理细则,有效期5年。其涵盖作物种植的温室大棚、看护房、农机存放场所,以及养殖生产的圈舍、粪污处置设施等,但不包含屠宰加工用地。该政策允许使用一般耕地且无需占补平衡,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分类管控:种植设施未破坏耕作层或无法避让时可使用但需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禁止占用 。用地规模由省级部门核定,多层养殖设施需经许可,市县两级负责日常监管。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强调“严守耕地红线”和“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制度”,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及各省市密集出台配套政策,形成“严管底线、松绑刚需、规范流程”的管理格局。以下结合北京、云南、广西、福建、深圳等多地最新落地政策,全面梳理各地设施农业用地新要求、新举措。
一、中央层面核心导向(各地政策遵循基础)
2026年中央政策核心围绕“耕地保护”与“产业支持”双向发力,为各地政策制定划定底线、明确方向:
严守耕地红线,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严禁以设施农业为名开展非农建设;优化用地保障,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支持设施农业更新改造,将其纳入“两新”(新质生产力、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支持范围;推行“重监管、简流程”模式,实行乡镇备案、县级审核机制,强化全流程线上监管,健全用地退出与循环利用机制;明确耕作层保护要求,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设施仍按耕地管理,无需办理农转用手续,占用耕地需落实占补平衡。二、各省市具体新政策
(一)云南省:严格红线管控,优化备案与规模管理
云南省2026年发布《关于加强和优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结合高原特色农业发展需求,出台多项细化规定:
红线管控:明确种植和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进行非农建设,彻底取消“难以避让可少量占用”的例外条款;用地范围:明确工厂化种植、育种育苗、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仓储保鲜等均属于设施农业用地,单层、不超过15平方米的简易看护类管理房,可不办理备案,仅需动态巡查监管;规模管控:辅助设施用地占地总规模控制在生产用地总规模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允许种植类辅助设施、养殖设施在符合安全和防疫要求前提下建设多层建筑;备案与监管:实行“乡镇备案、县级审核”,乡镇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县级部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备案信息需通过“云南省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平台”汇交,纳入卫星遥感监控;退出机制:用地期满或不再使用时,可将地上农业设施交由村集体统一循环使用,若需恢复用地,优先恢复为耕地。(二)北京市:创新点状配套,严控非农化边界
北京市出台《关于加强点状配套设施用地管理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聚焦农业与一二三产业融合,推出特色政策:
创新点状配套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允许为农业生产、乡村旅游等布局小体量配套设施,包括田间预冷设施、电商服务点、科普研学基地等,规模控制在土地流转面积的0.5%以内,最大不超过10亩;严格非农管控:严禁以点状配套为名开发房地产,不得用于民宿、自住、租住等非农用途,严防“大棚房”反弹;用地保障:优先利用低效闲置土地发展设施农业,简化小型农业配套设施的备案流程,助力农旅融合、农产品精深加工发展。(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以来宾市为例):精细化管控,强化占补平衡
广西来宾市2026年3月出台新规,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耕地占用监管重点,实行精细化管理:
占补平衡升级:将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行为纳入年度“算大账”制度,严格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用耕地必须补充同等数量、同等质量的耕地;比例管控:工商资本流转耕地发展设施农业的,1000亩以内种植基地配套设施占用耕地不超过3%,1000亩以上不超过2%且总面积不超过5亩,遏制耕地“非粮化”;全面监管:将设施农业用地与非农建设、农业结构调整等6大类占用耕地行为一并纳入监管,实现全流程动态管控。(四)福建省(以建瓯市为例):分产业管控,支持复合利用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结合扶贫开发重点县帮扶需求,优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瓯市等多地出台细分政策:
分产业规模管控:作物种植和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7%,最多15亩;畜禽养殖类不超过10%,最多15亩;地类认定:直接利用耕作层的农业大棚按耕地管理,破坏耕作层的工厂化种植大棚按设施农用地管理;未破坏耕作层的棚架式种植用地,无需变更地类;复合利用支持: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鼓励在合法设施农业大棚上架设光伏板,实现农光互补,节约集约用地。(五)深圳市:明确标准,强化责任落实
深圳市结合本地农业发展特点,出台设施农业用地精细化管理要求,重点明确用地标准与责任:
规模与建设标准:看护房严格执行“单层、不超过15平方米”标准,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确需突破规模的,需经主管部门判定,严禁拆分项目突破上限;耕地保护:原则上不占用补充耕地,占用一般耕地需保护耕作层、落实占补平衡,恢复用地时需达到原二级地类标准;责任落实:用地协议签订期限不得超过土地租赁期限,用地期满后6个月内需恢复原用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由街道办代为恢复,费用由用地主体承担;设施升级:鼓励设施农业融入绿色低碳、智慧高效理念,水产养殖设施符合要求的,可建设多层现代化设施。(六)山东省:坚守耕地底线,细化规模管控,助推设施农业升级
2026年山东省结合省委一号文件要求,立足“齐鲁粮仓”建设目标,在原有管理办法基础上优化完善设施农业用地新规,聚焦耕地保护、规模管控和产业赋能,形成兼具规范性与实操性的管理体系,核心举措如下:
用地范围明确: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涵盖作物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畜禽舍、养殖池等,辅助设施用地包含看护房、烘干晾晒、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等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设施,严禁将非农设施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管控:设施农业可使用一般耕地,无需落实占补平衡;确需占用耕地的,优先占用劣质耕地,减少对耕作层破坏。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作层的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且无需补划,破坏耕作层或养殖设施确需占用的,可少量使用(不超过项目总用地30%),但必须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
三、各地政策共性与注意事项
(一)共性特点
底线一致:均严守永久基本农田红线,严防“大棚房”反弹,坚持“农地农用”;流程简化:普遍实行乡镇备案、县级审核,推行线上监管,简化小型设施备案流程;集约用地:鼓励多层建筑建设、土地复合利用,严格控制辅助设施用地比例;保障刚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为烘干、仓储、看护等必要设施提供用地支持。(二)注意事项
1. 各地政策存在细化差异,具体实施细节需以当地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最新规定为准;
2. 用地前需查询“三区三线”,避开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避免违规;
3. 工商资本流转耕地发展设施农业,需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和比例管控,避免变相圈地;
4. 可关注“两新”政策红利,符合条件的设施农业更新改造项目,可申请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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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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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功能
软件还集成多分式标注、标准分幅图幅生成、批量裁影像、批量出图、格式转换等勘测定界业务常用便捷功能。
四、功能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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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输出局部自定义尺寸土地利用现状图,A4,A3及其他尺寸都支持 | | |
| 新增按照地类、权属、三大类等指标的统计表,可自定义扩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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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软件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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