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牛(羊)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为全面规范牛羊调运行为,防止跨区域传播动物疫病,切实保障全县畜牧业生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牛羊调运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告知:
一、从事动物运输的车辆必须备案洗消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农业农村部531号公告的相关要求。承运人应当做好运输车辆装载前、卸载后的清洗消毒。
二、调运之前必须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严禁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产品调入我县。
三、省外调入动物必须经指定通道进入巴东县
外省调运进入我县的牛羊,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36条入鄂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详见湖北省入鄂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名单)查证、验物、消毒及信息登记追溯等。检查合格的,做好运输车辆消毒,及时准确将检查信息录入湖北智慧畜牧兽医+(牧运通·湖北)系统,在随车附带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签章放行;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处置。
四、发现动物疫情必须立即报告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五、病死动物或病害动物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
六、省外运输动物到达必须执行隔离观察制度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货主应当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
七、畜禽运输必须执行落地报告制度
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按照动物检疫证明填写的目的地运抵,中途不得转运、销售、更换、增加动物和动物产品。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八、跨省调运必须落实动物疫病分区防控措施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畜禽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等要求,除布病无疫区、无疫小区、净化场,以及用于屠宰和种用乳用外,跨省调运活畜时,牛羊等易感动物禁止从高风险区域(免疫区)向低风险区域(非免疫区)调运。全国开展布病免疫的省市有18个(详见全国布鲁氏菌病免疫县名单)。湖北省属于布病非免疫区,上述高风险区域(免疫区)的牛羊不得调入巴东县。严禁从疫区调入易感动物及产品。
本告知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牛(羊)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严格遵照执行,坚持非必要不调运畜禽。如有违反,将由本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摘录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摘录
3.《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摘录
4. 全国布鲁氏菌病免疫县名单
5. 湖北省入鄂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名单
巴东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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