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农计〔2025〕3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合作银行名单的通知》(苏农计〔2025〕35号)文件要求,为现代设施农业建设提供有力金融支撑,符合条件的对象和项目可通过农业农村部融资项目管理平台(https://apfp.agri.cn/)录入现代设施农业项目融资需求,具体相关政策内容如下:
一、贴息对象
本市区域内从事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
二、贴息范围
(一)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和《江苏省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引领示范行动实施方案(2023-2030年)》要求的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等领域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从银行获得的贷款,贷款资金须50%以上用于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等(贷款用途参考下表)。
(二)对保障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的贷款予以优先支持。
(三)贷款贴息支持项目可以同时享受其他扶持政策,但财政累加补助资金(含贴息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其总投资的50%。
三、贴息标准
对符合贴息条件的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当年贷款予以不超过2%标准补贴,且建设主体当年获得的贷款贴息比例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具体贴息标准依据年度相关省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安排确定。单户主体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年,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四、合作银行
五、贴息流程
(一)加强金融对接。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依托农业农村部融资项目管理平台(https://apfp.agri.cn/,以下简称“融资项目平台”),及时录入现代设施农业项目融资需求,各合作银行依托融资项目平台,做好项目融资需求对接。
(二)强化贴息审核。简化工作流程,事前审核由合作银行组织,各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不再进行事前审核。合作银行明确具体部门负责贴息工作,自主开展业务并履行审核责任,在严格审核项目佐证资料基础上,对照本细则自行确定符合贴息的项目。
(三)录入项目信息。合作银行协助贷款主体,在融资服务平台“融资项目库”中完成现代设施农业项目贷款贴息台账登记,按要求录入项目概况、贷款信息和贷款贴息情况,并上传必要附件(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贷款资金用途情况说明及证明资料)。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把关后,按层级推送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四)预拨贴息资金。财政贴息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预拨贴息资金至各市县,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财政部门根据“融资项目库”汇总的项目清单,于财政资金到账60天内预拨贴息资金至各合作贷款银行。
(五)兑付贴息资金。贷款利息由贷款主体先行支付,对符合贴息条件的主体,各合作银行应在收到财政贴息资金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鼓励有条件的银行直接抵扣应由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各合作银行每半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之前)汇总贴息资金拨付情况并及时报送当地农业农村局。
(六)资金清算和抽查。年度结束后,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及时完成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资金清算,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财政部门于2月10日前统一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报送当地贴息资金使用支出情况,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真实性、数据准确性开展抽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视情组织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