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小课堂】《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农业农村部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为推动《办法》在我县落地见效,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依法开具,承诺其销售的农产品未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的证明。这张合格证是农产品的“身份证”和质量保证书,核心就是向社会作出庄严承诺——不使用禁用证上岗”,不带证不得上市销售。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此类单位或者个产品时参照存畜禽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畜禽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养殖户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在网络平台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展示相关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承诺事项、承诺依据 、产品名称、产品数量、产地 、开具时间、承诺主体、联系方式。上述内容在农产品包装标识上已标注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不再重复标注。
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采取信息化、印刷、手工填写等方式。鼓励采用信息化方式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采用二维码标识的,应当在二维码周边或者中间显著位置标明“承诺达标合格证”字样,并可以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农产品质量标志等标识整合。
特别提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以销售包装为单位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以箱为单位对外销售的,每箱均需要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不得以车为单位附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标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特别提醒:开证是法定义务。蔬菜、水果、畜禽等七类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必须按批次开证,并非可开可不开;收购主体混装或分装后需重新开证。收到整改通知后需第一时间落实,逾期不改、屡教不改将面临罚款,还会影响主体信用,阻碍后续经营。
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配套制度,有助于夯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助力整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水平。全县广大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务必高度重视,依法依规规范开具和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共同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