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门是否有权查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学习《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监督职责分工及农业农村部门查处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案例。【适用范围】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适用范围】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职能管辖】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职能管辖】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三、农业农村部门查处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案例(2021)辽06行终25号。辽宁省丹东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东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东政办发[2011]34号文件、东编办发[2019]37号文件及东港市人民政府向原审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确定上诉人东港市农业农村局有权对涉案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可依法查处涉案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相关的职能部门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投标人处以罚款等措施。本案中,上诉人东港市农业农村局称生效民事判决证明被上诉人王艺涵与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而签订合同属于招标投标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王艺涵实施了“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违法行为,由于前述结论系上诉人东港市农业农村局推断得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王艺涵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因此,上诉人东港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被上诉人王艺涵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原审判决予以撤销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