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驾驶船名为“临01·0XXXX”的船舶,于2025年6月16日从新盈镇昆社湾出海,驶往调楼镇网箱养殖区域附近海域进行拖网作业,作业完毕返回新盈镇昆社湾时,被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依法登临船舶检查,发现船舱内载有渔获物。当事人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海南自由贸易港村(居)民家庭自用船舶过渡管理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海南自由贸易港“三无”船舶综合治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周某某涉案船舶。
以案普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2.《海南自由贸易港村(居)民家庭自用船舶过渡管理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船长小于12米的存量规范管理的海洋渔船在限定的航行范围内,可以开展钓具、掩罩、刺网等资源友好类型作业,限制围网、张网、耙刺和地拉网等非资源友好类型作业,严禁拖网作业。”3.《海南自由贸易港村(居)民家庭自用船舶过渡管理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实行过渡期的村(居)民家庭自用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十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不得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出海作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海南自由贸易港村(居)民家庭自用船舶过渡管理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村(居)民家庭自用船舶违反本条第(一)、(五)、(六)、(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存量规范管理的海洋渔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终止过渡期管理,存量规范管理的内河船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终止过渡期管理”;《海南自由贸易港“三无”船舶综合治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三无’船舶在水上从事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查处,按照职责予以没收,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四)‘三无’船舶在水上从事其他活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