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守牢我县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公开征集畜禽养殖、屠宰、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环节违法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线索范围
(一)非法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非法添加新型衍生物、非法化合物、禁用农兽药等;对饲养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违法行为。
(二)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许可,擅自设立屠宰场所、流动屠宰、私设屠宰窝点的;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屠宰场所、设施、工具等违法行为。
(三)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的;屠宰、经营、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动物,经营、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病害动物产品的;相关从业人员“调包”病死畜禽的;未按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不遵守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
(五)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未经自治区设立指定通道进入我县的违法行为。
(六)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违法行为。
(七)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从事动物诊疗、饲养、屠宰、经营、运输,以及从事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管控措施的;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
(八)其他关于畜禽养殖、屠宰、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违法犯罪线索。
二、线索举报方式
平罗县农业农村局
举报电话:0952-6093630
三、线索征集要求
(一)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线索,线索内容应包括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负责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主要事由、相关证据等详细信息。
(二)农业农村部门对举报人、举报内容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并对问题线索进行认真核查。
(三)举报人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恶意诬告造成不良影响的举报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提供的有效线索,县农业农村局将对查实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置,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县农业农村局联合相关部门及时核查处理,线索核查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请广大群众、相关从业者积极监督举报相关违法线索。
特此通告
平罗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