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在校学代会和校学生会全部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工作人员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主席团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原则上通过选举产生,一律实行聘任制,并在任期期满发放聘书,任期未满而退出本会不给予发放聘书。学生会各职能部门主要工作人员由学生会主席团在学生会工作人员中任命,特殊情况下,也可在非学生会工作人员中聘任。
第四十八条 校学院团组织以团课、专题讲座、素质能力比赛等形式对各级学生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学生会工作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培训,由学生会纪检部做好历次培训考勤工作,考勤情况作为学生会工作人员每学期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十九条 各级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工作积极主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学院,学习成绩优良;
(四)密切联学院群众,广泛团结同学,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善于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五十条 各级学生会组织要关心和培养学生会工作人员,每学期将其工作情况向校团委(所在学院领导)汇报,广泛听取同学意见,对优秀学生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工作人员予以免职或撤职。其工作绩效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一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予免职:
(一)思想作风不端正,不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不服从上级领导,不接受学生会和大会主席团监督者;
(二)工作作风散漫,工作拖沓,不负责任,无特殊原因而不能做好本职工作者,主席团给予警告而未能改正者;
(三)不能按指定标准完成工作任务或所做工作缺乏实效性的,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免职或劝其自动辞职;
(四)在工作中缺乏纪律性,不按时召开或参加例会,给予警告不改者;
(五)学习成绩综合排名未在本专业的前30%以内,且有课业不及格的情况;
(六)出现重大问题,受学校纪律处分,损害集体利益,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七)道德品质败坏,立场不明确,沾上不良风气,参加邪教组织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免职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注重听取主席团、部长级、工作人员与各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的意见;
(二)主席团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工作人员提出免职意见。提出免职建议前,须与本人谈话,说明免职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主席团召开学生会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表决,做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主席团成员负责与免职对象进行谈话,宣布决定;
(五)公示免职结果;
(六)工作人员本人对免职决定有意见的,可以联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并向主席团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暂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各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如要求辞职,需正式提出申请,分别由校学生会或各学院学生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