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债权人:
为保障铜陵梧桐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债权申报登记工作合法、有序进行,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结合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就本案债权申报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的主体
(一)对债务人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债权,下称机构债权;债权申报人为自然人的债权,下称个人债权。(该区分仅为方便表述,不影响权利的性质和效力)
二、债权申报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债权申报表、申报材料清单、送达地址及收款账户确认书、承诺函
1.债权申报表(见附件 1)、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 2)、送达地址及收款账户确认书(见附件 3)、承诺函(见附件 6)。
2.机构债权申报人应在上述材料上加盖公章,个人债权申报人应在上述材料上签字并捺手印。二者有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同时签字并按捺指印。
(二)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机构债权申报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见附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债权申报人须提交的材料:债权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原件核对后归还)。
3.委托代理申报须提交的材料: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1)机构债权申报人须提交的材料: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见附件4)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公函;
(2)个人债权申报人须提交的材料:授权委托书(债权申报人本人签字并捺手印,见附件 4)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公函。
(三)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债权申报人应当提供:
(1)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对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
(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原始材料。
2.债权如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须提交该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若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提交执行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出具的近12个月的执行回款的情况说明。
3.债权申报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查封清单等相关文件。
4.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或执行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
5.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须提供偿债凭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上述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执行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6.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利息计算至受理法院登记备案之日即2026 年 2月 27日。债权申报人应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滞纳金等分开计算。
7.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证据。
以上1 至 7 项材料须向管理人提供复印件,必要时根据管理人要求携带证据原件进行核对。
(四)债权申报人提交资料的要求
1.债权申报人享有多笔债权的,应根据债权性质分别计算和填写。
2.债权申报表、申报材料清单、送达地址及收款账户确认书、承诺函、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必须为原件,其他材料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应同时提交原件核对,原件核对无误后予以返还。
三、债权申报期限和申报方式
债权申报期限:铜陵梧桐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收到书面申报材料起20日内(债权申报截止日期2026年4月24日17时)向铜陵梧桐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
(一)邮寄申报
1.债权申报人可选择将所有申报材料纸质版邮寄至管理人处,并根据管理人通知将原件送至现场申报点或邮寄至管理人处核查,邮寄申报同时需将申报材料扫描版发送至管理人邮箱:252961273@qq.com.
2.申报的邮寄地址和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华地金融中心A座5楼。收件人:王律师,联系电话:18905604400。
(二)现场申报
对于无法邮寄申报,需要现场申报的,请前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水村梧桐花谷游客中心办公室。请提前与联系人取得联系。联系人:王律师,联系电话:18905604400。
现场申报工作应提前联系临时管理人,由临时管理人安排统一时间接收申报材料。
四、未依法申报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1.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在本公告确认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3.若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在预重整阶段已提交债权申报材料的债权人,视为已申报债权,无需重复申报,但如有新的事实或证据,可以在重整程序之中补充申报;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阶段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4.若债务人进入和解程序,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5.若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已申报的债权资料无需重复提交。
6.本公告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铜陵梧桐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