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关于征求《国家级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种业振兴行动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有关规定,我们组织研究制定并形成《国家级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4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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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级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2026年3月20日
附件
国家级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级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以下简称“ 国家级品种试验”)管理,保障审定品种质量和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品种试验,是指在完成特定生态类型区品种比较试验的基础上,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品种特征特性和推广应用价值的验证性试验,包括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品种DUS测试,为国家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以下简称“ 国家级品种审定”)提供科学实证依据。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国家级品种审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国家级品种试验。
第四条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全国农技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工作,指导协调省级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工作。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 “科技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品种DUS测试工作。 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品审委”)应当加强对品种试验的技术指导服务。省级品种试验管理部门承担辖区内国家级品种试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试验类型渠道
第五条 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主要是鉴定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DUS测试主要是鉴定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确定品种的主要特征特性和先进性、推广应用价值。
第六条 区域试验是在特定生态类型区开展的田间小区种植试验,对品种产量、抗性、品质、生育期等进行评价,同时开展DNA指纹检测和转基因成分检测。生产试验是在区域试验完成后,参照当地大田生产方式和条件,在同一生态类型区开展的田间大区种植试验,对品种区域试验结果开展进一步验证。
第七条 国家级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按组织方式分为统一试验、绿色通道试验、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试验等渠道。
第八条 统一试验是指对申请国家级品种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全国农技中心统一组织开展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第九条 绿色通道试验是指由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对其申请国家级品种审定的自主研发品种,在相应生态区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开展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一个法人单位在同一作物同一生态区只能开展一个绿色通道试验。 两家及以上法人单位联合开展绿色通道试验的,应当同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第十条 联合体试验是指由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具备育种能力的持证种子企业和科研单位组成的试验联合体,对其成员单位申请国家级品种审定的自主研发品种,在相应生态区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开展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联合体由10家(含)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单位自愿组成。一个法人单位在同一作物的同一生态区只能参加一个联合体,具有相同法定代表人的单位或同一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联合体。组建联合体时,牵头单位应当具有同类作物2个及以上已推广应用的审定品种,成员单位均应当有品种参加试验,在一个完整试验周期未结束前不得变更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特殊类型试验是指由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申请者,对其申请国家级品种审定的自主研发特殊类型品种,在相应生态区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开展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特殊类型品种由国家品审委依申请确定。
申请者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持证种子企业和科研单位。原则上,同一个品种只能参加一类特殊类型试验。
第十二条 DUS测试是指依据相应植物品种测试技术与标准,通过种植试验或室内鉴定分析,对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DUS测试按组织方式分为集中测试、委托测试和自主测试。集中测试是指申请者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过程中,由科技发展中心统一组织开展的DUS测试。委托测试是指由申请者委托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测试机构开展的DUS测试。自主测试是指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按照有关要求对自主研发的品种自行开展的DUS测试。
第三章 试验实施主体
第十四条 统一试验由全国农技中心组织实施,绿色通道试验由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组织实施,联合体试验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组织实施,特殊类型品种试验和DUS 自主测试由申请者组织实施,DUS集中测试由科技发展中心组织实施,DUS委托测试由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测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试验组织实施单位负责试验申请材料审核、试验实施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开展试验监督检查、田间考察、技术培训、结果审核和汇总总结。
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试验档案,及时在国家农作物品种试验信息与运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试验信息平台”)填报试验数据。
第十六条 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应当设立生态区组试验主持单位和主持人。
主持单位应当为省级品种试验组织管理部门,或地市级以上科研单位或持证种子企业,具体制定落实试验实施方案和开展田间考察、结果审核、试验汇总和监督检查。
主持人应当为主持单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五年以上品种试验工作经历的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全国农技中心审查,具体负责试验实施相关工作。原则上主持人不得更换。
第十七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DUS测试的具体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稳定的试验用地(自有或租期五年以上)、仪器设备、技术人员。试验地点应当具有本区域生态类型和大田生产代表性,具备国家品种试验站点建设标准规定的相应条件。
绿色通道、联合体、特殊类型试验、自主测试的承担单位要建立试验档案、原始数据记录并妥善保存;自主测试的还应当将繁殖材料和DUS测试报告整理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5年。
转基因品种试验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能力和试验条件。
第十八条 抗性鉴定、品质分析、DNA指纹检测、非转基因品种转基因成分检测以及转基因品种转化体真实性、纯度和目标性状有效性检测等鉴定单位,应为具备相应鉴定资质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鉴定单位应当保证鉴定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对出具的鉴定检测报告负责。
第十九条 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参加相关技术培训。转基因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参加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绿色通道、联合体、特殊类型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试验承担单位和试验技术人员等相关信息,报试验承担单位所在地省级品种试验组织管理部门备案,并上传至试验信息平台;自主测试承担单位将试验技术人员等相关信息向科技发展中心备案。
第四章 试验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全国农技中心应当按照作物生态区域划分优化品种试验点布局,合理设置试验组别,科学制定印发品种统一试验实施方案。制定方案时要注重听取有关方面专家意见。
试验实施方案包括试验目的、试验组别、试验品种(含对照品种)、 田间试验设计、试验承担单位、试验人员、 田间管理、收获要求、调查记载、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成分检测、参试样品留存, 以及转基因品种的转化体真实性、纯度、 目标性状有效性检测等内容和要求。
绿色通道、联合体和特殊类型试验应当参照统一试验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由全国农技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区域试验应当连续开展两个生产周期,田间设计原则上采用小区完全随机区组排列、不少于三次重复,试验点不少于10个,每组品种不多于15个、不少于5个。
生产试验应当在相同生态区域接续开展一个生产周期,田间设计原则上采用大区随机排列,不设重复,大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生产试验点数原则上不少于区域试验点数。
绿色通道、联合体试验点数量应当不少于相应生态区组统一试验近三年平均试验点数,且分布于具有生态代表性的不同县域。
转基因回交转育品种试验区域在受体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含引种区域)范围内的,只需开展一个生产周期生产试验;试验区域不在受体品种适宜种植区域范围内的,应当连续开展两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和一个生产周期生产试验。非回交转育品种,应当连续开展两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一个生产周期生产试验和DUS测试。
第二十三条 区域试验第一个生产周期综合性状突出的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内省级审定综合性状突出的品种,第二个生产周期可同步进行生产试验。综合性状突出的品种标准由国家品审委各作物专业委员会制定,原则上同步生产试验的品种比例不超过同组品种数量的20%。
第二十四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对照品种应当是同一生态类型区同期大田生产具有代表性的主栽品种。
统一试验对照品种的设置和调整由全国农技中心组织国家品审委专业委员会、 区试主持单位等方面专家研究确定。绿色通道、联合体试验的对照品种,应当与相应生态类型区统一试验相同。对照品种在试验中表现异常的, 由全国农技中心组织国家品审委专业委员会、区试主持单位等方面专家研究确定以同组产量平均值作为对照参数。
特殊类型品种试验对照品种,由申请者提出并经全国农技中心组织国家品审委专业委员会、区试主持单位等方面专家研究确定。
对照品种种子应当由全国农技中心指定单位统一提供,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种子质量标准。
第二十五条 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的适应性试验应当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试点布局合理,试验点数量不少于5个,试点试验面积不少于生产性试验面积。抗性试验应当对引种省份审定要求的病虫害及逆境抗性进行鉴定。
第五章 试验申请受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参加品种试验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亲本来源真实准确,育种过程清晰完整;
(二)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稳定,重要性状与现有审定品种和参试品种有明显区别和 DNA 指纹位点差异;
(三)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四)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生产周期以上的多点品种比较试验,其中稻、小麦、玉米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20个点,棉花、大豆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点,比较试验点应当分布于不同省域;或者参加省级审定生产试验的;
(五)同一品种在同一生态类型区只能参加一个渠道的品种试验;已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获得品种权的品种,品种名称、亲本来源和育种者等信息应当与初次审定或保护相一致;
(六)转基因品种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所含转化体应当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其中回交转育品种的受体品种应当未撤销审定,非自有转化体和受体品种应当取得所有者的许可。
第二十七条 申请统一试验的,申请者应当于规定时间内在试验信息平台上提出申请,并上传加盖公章的申请材料扫描件。申请材料包括:
(一)加盖省级品种试验组织管理部门公章的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特性描述; 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标准图片及 DNA 指纹信息,建议试验区域和栽培技术要点; 品种主要优点、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育种人员信息及实质贡献;
(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品种及对照品种、承担单位、抗逆性和品质表现、产量结果及各试点数据、汇总结果等;
(四)通过审定、取得品种权或已获得品种权受理通知书的品种,应当提供相关证书。申请者不在育种者范围内的,需提交育种者授权书或协议;
(五)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六)国家品审委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转基因品种试验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转化体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及转化体相关信息,包括目的基因、转化体特异性检测方法;
(二)有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转基因目标性状与转化体特征特性一致性检测报告;
(三)非自有转化体和受体品种的,提供所有者许可或合作协议;
(四)回交转育转基因品种,提供与受体品种除目标性状外的重要农艺性状无显著性差异报告和DNA指纹检测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绿色通道试验的,由开展绿色通道试验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于规定时间内在试验信息平台提出申请,并上传加盖公章的申请材料扫描件。除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绿色通道试验申请书(联合申请的,需联名出具申请书);
(二)品种自主研发承诺书;
(三)绿色通道试验实施方案;
(四)企业自建试验点证明或与相关试点单位签订的试验协议,与抗性鉴定和相关检测单位签订的协议;
(五)试验主持人和承担单位技术人员相关资质证明;
(六)国家品审委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新开设绿色通道试验的,还应当将书面申请文件寄送全国农技中心。
第二十九条 申请联合体试验的,由试验组织实施单位组织成员单位于规定时间内在试验信息平台提出申请,并上传加盖公章的申请材料扫描件。除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联合体试验联名申请书;
(二)联合体试验合作协议(包括成员单位定期会商和相互监督机制办法,应当注明成员单位连带责任);
(三)品种自主研发承诺书;
(四)联合体试验实施方案;
(五)试验牵头单位与承担单位签订的试验协议,与抗性鉴定和相关检测单位签订的协议;
(六)试验主持人和试验承担单位技术人员相关资质证明;
(七)国家品审委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新开设联合体试验的,还应当将书面申请文件寄送全国农技中心。
第三十条 申请特殊类型品种试验的,应当就品种研发背景和现状、品种主要特征、选育过程、应用前景、试验生态布局等进行说明,提供特殊类型品种审定标准建议稿。经国家品审委审核通过后,于规定时间内在试验信息平台提出申请,并上传加盖公章的申请材料扫描件。除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特殊类型试验申请书;
(二)品种自主研发承诺书;
(三)特殊类型试验实施方案;
(四)试验组织实施单位与承担单位签订的试验协议,与抗性鉴定和相关检测单位签订的协议;
(五)国家品审委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集中测试的,按照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相关要求提交育种过程、技术说明、繁殖材料等。
申请委托测试的,应当向测试机构提供品种类型、适种区域、技术说明等, 向指定的保藏机构提供繁殖材料。
申请自主测试的,申请者在播种30日前向科技发展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者自主开展品种DUS测试方案报备表;
(二) 自主DUS测试方案,测试方案应当按照相应植物品种的DUS测试指南要求制定;
(三)试验地、仪器设施设备和测试人员等条件能力情况;
(四)品种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
(五)申请转基因品种试验的,还应当提供转化体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转化体目的基因、转化体特异性检测方法等信息;
(六)国家品审委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国家级审定自主测试审核。
第三十二条 品种试验申请纸质材料汇编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用于提交申请和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存档。
第三十三条 申请统一试验的,全国农技中心应在收到申请材料4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者。
对于不予受理的, 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起30日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者未修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对于受理的,在试验容量范围内,按照优中选优、 区域统筹、兼顾公平效率的原则安排试验品种,通知申请者按要
求提供试验种子。逾期未按要求提供种子的,视为放弃申请。未安排试验的品种,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四条 申请绿色通道、联合体和特殊类型试验的,全国农技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国家品审委委员、试验主持人及行业专家进行审核。
对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绿色通道、联合体、特殊类型试验,纳入国家级品种试验统一管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者15日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修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三十五条 集中测试的,由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按照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审查流程受理审查并组织开展测试。
申请委托测试的,测试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与申请人签订委托测试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测试依据、测试时间和区域、材料真实性承诺、报告用途等内容,测试机构按照协议要求开展测试。
申请自主测试的,科技发展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在20日内予以回复。对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者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修正的,视为放弃备案;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
品种已获得植物新品种权或已通过一个生态区(省)审定的,申请在其他生态区(省)审定或以其为受体品种的转基因品种审定的,不需要再进行DUS测试。
第六章 试验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印发或审核通过的试验实施方案开展区域试验、生产试验。
第三十七条 申请者应当按实施方案要求将参试品种种子送交指定单位,并注明申请者、品种名称、参试组别等,种子质量应达到国家种子质量标准。
统一试验、联合体试验和特殊类型试验, 由全国农技中心从参试品种种子中留取样品,并开展DNA指纹检测。绿色通道试验, 由组织实施单位从参试品种种子中留取样品,应当在初审公示期内将样品和DNA指纹检测结果送交全国农技中心。
参试品种为杂交种子的,申请者应在试验期间做好亲本种子繁殖和留存,在初审公示期内按要求送交全国农技中心。
第三十八条 试验承担单位应当按试验实施方案和品种试验技术规程开展试验工作,不得擅自更改试验内容、增减参试品种,按要求开展田间管理、性状调查、数据采集、收获测产,做好试验记录和数据汇总,于收获结束20日内向主持单位提交试验结果报告。
第三十九条 抗性鉴定、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成分检测,以及转基因品种转化体真实性、纯度和目标性状有效性检测等参照现有技术规程进行。具体鉴定检测项目和实施单位由全国农技中心会同国家品审委专业委员会确定。
DNA指纹检测结果差异位点数达到规定数但需田间小区种植鉴定证明有重要农艺性状差异的,鉴定单位和鉴定指南由全国农技中心确定。
鉴定检测单位应当据实出具鉴定检测报告,对鉴定检测结果负责,并按要求将结果报送全国农技中心。非转基因品种转基因成分检测结果应当在播种前报送。
第四十条 联合体试验牵头单位未变更、成员单位发生变更的,可由牵头单位向全国农技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成员单位退出数不得超过原成员单位数的20%,成员单位新增数不得超过原成员单位数的50%,变更后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区域试验品种不少于10个。
成员单位变更不符合上述要求或牵头单位发生变更的,视同联合体自行解散,未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应当重新申请试验。
第四十一条 DUS测试应当按照备案的试验方案或测试指南选取特征特性最为相似的品种作为近似品种,与申请品种相邻种植并连续开展不少于两个独立生产周期的测试,不得擅自更改试验内容,按要求开展田间种植、数据采集、试验记录和出具经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签字盖章的报告。
第四十二条 试验期间如发生极端异常气象灾害、病虫灾害、鸟禽畜害、人为破坏等影响试验整体效果的情况,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 DUS测试的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在试验信息平台进行异常报备,并在7日内以正式文件报告试验组织管理部门及所在地省级品种试验管理部门,说明异常发生经过、发生原因、采取措施以及对试验的影响,并提供相关图片、视频等资料。
第七章 试验结果审核
第四十三条 试验主持单位应当在试验收获之日起45日内完成年度试验总结报告并提交全国农技中心,同时按要求上传试验信息平台。
第四十四条 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召开试验总结会议,由参会的国家品审委专业委员会委员、试验主持人、相关专家根据品种试验结果及试验考察报告(含试验报废情况)等审议试验总结报告并形成试验结论,研究确定参试品种是否终止试验、继续试验或完成试验的意见,并制定下一个生产周期试验实施方案。
第四十五条 品种试验总结会议结束之日起20日内,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试验主持单位应当根据会议意见完善试验总结报告,并上传至试验信息平台。绿色通道试验总结报告应当在编制下一生产周期实施方案前上传至试验信息平台。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全国农技中心、科技发展中心、省级试验组织管理部门、试验组织实施单位、试验主持单位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各渠道品种试验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
国家品审委专业委员会应当组织委员定期开展品种试验考察和技术指导,参与试验申请材料、数据结果审核和飞行检查,研究提出优化品种试验布局、试验设计和对照品种的具体建议。
第四十七条 统一试验主持单位应当对其所主持的生态区组试验进行田间考察,检查试验方案及相关要求落实情况等,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全国农技中心。
绿色通道、联合体、特殊类型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试验实施和试验质量自查,将自查报告报送所在地省级品种试验组织管理部门并上传至试验信息平台。
省级试验组织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各渠道的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 DUS测试的真实性、规范性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农技中心。
第四十八条 全国农技中心应当组织国家品审委专业委员会、省级试验管理部门、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和试验主持单位,采取飞行检查、重点巡查、品种考察等多种方式,对各渠道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
科技发展中心应当组织测试机构和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对国家级审定品种 DUS 测试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全国农技中心应当定期组织试验开放日活动,接受申请者和社会监督。 因病虫害、高低温、干旱涝渍等抗性重大缺陷一票否决和因特殊原因终止试验的,应当由申请者或相关专家现场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 品种试验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终止该品种试验、报废相关试验数据:
(一)参试品种不具备特异性、一致性或稳定性的,或者测试近似品种明显不当的;
(二)参试品种来源、亲本DNA指纹及转基因成分检测等信息承诺不实的;
(三)参试品种年际间、生态区组间更换样品的;
(四)同一品种在相同生态区组参加不同渠道试验的,或以不同名称参加试验的;
(五)试验实施情况与试验方案、备案信息不符的;
(六)试验用地、设备设施、技术人员等不能满足试验和测试要求的;
(七)拒不配合试验监督检查的。
上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在品种试验过程中存在贿赂、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申请者的品种试验申请。
第五十一条 绿色通道试验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不得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
联合体、特殊类型试验成员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终止试验程序;相关成员单位不得再参加联合体或特殊类型试验,三年内不得申请其他渠道品种试验;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年内不得参加联合体或特殊类型试验。
自主测试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终止试验程序,三年内不得申请自主测试。
第五十二条 试验承担单位不按试验方案执行、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应当对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和试验承担单位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废试验结果、取消承担单位试验资格。
第五十三条 品种测试、试验鉴定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应当取消其承担品种测试、试验鉴定资格,五年内不得承担品种试验相关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品种试验人员对在试验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试验品种种子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品种试验单位或人员在试验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侵害他人权益的,取消品种试验单位的试验资格、相关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试验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 品种试验组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试验主体管理,建立健全试验主体资格确认和撤销机制,在试验信息平台建立违规试验主体负面清单,纳入农业科研诚信档案。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 品种试验组织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科研育种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调研分析国内生产和市场品种需求,不断完善试验布局和技术体系,提高品种试验能力和管理水平,保障品种试验体系的先进性和科学性。
第五十七条 全国农技中心、科技发展中心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国家级品种试验体系建设,按作物生态区域完善品种试验站点布局,优化提升试验基础设施条件和技术手段,建成一批骨干综合试验站,提高整体试验效能,指导省级品种试验体系建设。
第五十八条 统一试验、集中测试经费列入国家财政专项经费预算,试验承担单位包干使用。 自主试验和自主测试实施主体应当加大试验体系的资金投入和技术保障,强化能力建设。
第五十九条 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品种试验技术培训,开展试验技术能力评估,提升品种试验技术人员能力水平。 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技术培训。
第六十条 鼓励试验实施单位将试验人员承担试验任务情况纳入本单位业绩评价,相关品种试验技术报告和测试报告可作为职称评定等依据。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扬。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省级品种试验(包括同一生态区引种试验)参照本办法执行,或依据本办法制定省级品种试验管理办法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基因编辑品种试验按照转基因品种试验相关程序执行。
第六十三条 自主研发品种是指由申请者独立选育或作为第一单位选育的品种。
第六十四条 自主试验参试品种不得参加统一试验相应生态区组的品种试验,绿色通道、联合体和特殊类型试验在同一生态区的区域试验不得超过 2 组。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