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2026年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扶持政策及验收办法
二、养殖业
(一)种公畜购进补助政策。鼓励在县域内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养殖主体从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种畜场购买种公牛、种公羊、种公驼,对验收合格的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种公牛10000元/头、种公驼10000元/峰、种公羊3000元/只(其中阿勒泰种公羊1800元/只)。补助资金分两个年度发放,第一年度、第二年度分别发放60%、40%。如符合享受自治区种公畜补助政策的,先按自治区种畜补助标准兑现,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按照规定比例兑现。近3年内享受过同类种公畜补助政策的养殖主体,不得重复享受。
种公畜品种:牛为新疆褐牛和安格斯牛;羊为杜泊、萨福克、皮山红羊、多浪羊、阿勒泰羊;骆驼为准噶尔双峰驼、阿拉善双峰驼等。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相关乡镇(场区)
验收时间:2026年6月1日—10月31日
验收标准及要求:①养殖主体在购进种公畜前,应向所在乡镇(场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经农业农村局批准,办理准调手续。牲畜调入后应及时到乡镇(场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报备,提供相关检疫证明,并按要求对新调入牲畜实施隔离;②购进的种公牛、种公羊必须是来自具有种畜经营资质的种畜场且附种畜合格证,购进的种公驼需经购入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畜牧兽医部门鉴定合格方能享受补助政策;③种公牛、种公羊、种公驼年龄必须分别达到16月龄、12月龄、48月龄以上;④养殖主体必须与所在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签订种公畜养殖合同,饲养期不得少于2年,且为其购买养殖保险;⑤各乡镇(场区)负责对购进的种公畜进行监管,在合同约定饲养期内因疾病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死亡的,必须报县农业农村局进行鉴定,并出具死亡鉴定证明。死亡后的牲畜不得继续享受补助政策;⑥享受补助的种公畜购买时间应在2026年1月1日—2026年9月30日之间;⑦县域内的种畜场不享受此项补助。
(二)生产母畜购进补助政策。鼓励在县域内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养殖主体从市域外购进良种生产母牛、生产母羊、生产奶驼(当年售奶期不少于4个月),对验收合格的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生产母牛3000元/头、生产母羊800元/只、生产奶驼3000元/峰。补助资金分两个年度发放,第一年度、第二年度分别发放60%、40%。养殖主体享受生产母牛、母羊、奶驼补助数量分别不超过20头、50只、10峰。近3年内享受过同类母畜补助政策的养殖主体,不得重复享受。
能繁母畜品种:牛为西门塔尔、荷斯坦、新疆褐牛和安格斯牛;羊为皮山红羊、湖羊(含杜湖、澳湖等杂交羊)、多浪羊、杜泊、萨福克;骆驼为准噶尔双峰驼、阿拉善双峰驼等。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相关乡镇(场区)
验收时间:2026年6月1日—10月31日
验收标准及要求:①养殖主体在购进良种生产母畜前,应向所在乡镇(场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经县农业农村局批准后,办理准调手续。牲畜调入后应及时到当地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报备,提供相关检疫证明,并按要求对新调入牲畜实施隔离;②购进的良种生产母牛、母羊、生产奶驼必须符合其品种特征且年龄分别达到16月龄、12月龄和48月龄以上;③享受良种母畜购进补助政策的,需提供购入地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良种鉴定报告(从良种繁育场购进的除外);④养殖主体必须与所在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签订生产母畜养殖合同,饲养期不得少于2年,且为其购买养殖保险;⑤引进母畜在合同约定饲养期内因疾病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死亡的,必须报县农业农村局进行鉴定,并出具死亡鉴定证明。死亡后的牲畜不得继续享受补助政策;⑥购进时间应在2026年1月1日—2026年9月30日之间。
种公畜和生产母畜购进补助政策验收程序:①养殖主体购进的种公畜、良种母畜隔离期满且符合验收标准的,需主动向所在乡镇(场区)提出验收申请;②所在乡镇(场区)组织人员对购进情况进行初验,出验合格的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县农业农村局,报送材料包括复验申请及初验合格名单;③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选派人员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复验,复验按30%比例抽查的方式进行;④对复验合格的,补助名单在乡、村两级和相关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公示,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按程序发放补助。
(三)肉羊、肉牛、奶驼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建设补助。
1.鼓励各乡镇(场区)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领办肉羊、肉牛、奶驼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完成示范场建设的,给予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一次性补助30万元。已享受过此项补助的不得重复享受。
2.鼓励县域内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积极创建肉羊、肉牛、奶驼标准化示范场,对创建成功且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已享受过此项补助的不得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
验收时间:2026年9月1日—10月31日
验收标准及要求:①示范场创建主体需向所在乡镇(场区)提出创建申请,经乡镇(场区)同意后方可创建;②示范场需由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领办或县域内的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创建的;③示范场要在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并取得防疫条件合格证;④示范场要达到相应的标准化养殖要求(附件1:肉牛、肉羊、奶驼养殖示范场标准);⑤年舍饲育肥出栏规模需达到肉牛200头或肉羊1000只以上,其数量依据检疫证明确定。奶驼示范场需达到舍饲养殖奶驼100峰以上;⑥各乡镇(场区)要做好此项补助档案的收集整理及保存工作。
验收程序:①创建主体在示范场建设内容完成后,需主动向所在乡镇(场区)提出验收申请;②所在乡镇(场区)组织人员对示范场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复验申请,并提交相关印证材料;③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补助名单在乡、村两级和相关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公示,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按程序发放补助。
(四)肉羊经济杂交技术和“两年三产”示范村补助。
鼓励县域内的农牧业村,以村为单位推广经济杂交技术和“两年三产”生产模式,对能繁母羊(哈萨克羊为主)存栏不少于2000只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人工授精50%以上生产母羊配种的试点村,按实际开展数量给予村委会(用工)20元/只的工作补助。对参与羊人工授精经济杂交改良和“两年三产”模式推广的养殖户,每只母羊按60元标准给予饲草补助。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相关乡镇(场区)人民政府
验收时间:2026年8月1日—8月31日
验收标准及要求:①开展肉羊经济杂交改良和“两年三产”模式推广的试点村,能繁母羊存栏应不少于2000只;②试点村应在7月30日前通过人工授精完成50%以上生产母羊的配种任务;③经济杂交种公羊品种须为杜泊、萨福克、皮山红羊;④享受补助数量以羊人工授精app系统记录为依据;⑤养殖主体可同时享受自治区、哈密市相关畜牧业扶持政策。
验收程序:①试点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羊人工授精经济杂交任务后,需主动向所在乡镇(场区)提交验收申请;②所在乡镇(场区)组织人员对试点村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初验,验收合格的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县农业农村局,报送材料包括复验申请及拟享受补助试点村以及养殖户名单;③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补助名单在乡、村两级公示,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按程序发放补助。
(五)驼奶定向交售补助
鼓励县域内养殖主体养殖奶驼,对其生产的驼奶交售至驼奶加工企业设置或认定的驼奶收购点,交奶时间达到4个月以上且日均奶产量不低于2公斤的,给予每峰挤奶驼1000元的驼奶交售补助。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乡镇(场区)
验收时间:2026年11月1日—11月30日
验收标准及要求:①享受此补助政策的奶驼养殖主体必须向驼奶加工企业设置或认定的驼奶收购点交售驼奶达4个月以上,且日均产奶量不低于2公斤;②驼奶养殖主体要配合乡镇(场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做好奶驼生产情况统计工作(重点为奶产量测定),并提供驼奶交售记录等印证资料。由乡镇(场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做好相关档案收集;③各乡镇人民政府需每2个月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供奶驼养殖户挤奶驼数量及产奶量记录;④奶驼养殖户补助数量以2026年1月1日—2026年10月31日期间的符合补助政策的实际挤奶驼数量计算。
验收程序:①奶驼养殖主体在驼奶交售期满且符合验收标准时,应主动向所在乡镇(场区)提出验收申请;②所在乡镇(场区)组织人员对拟享受驼奶补助政策的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复验申请,并提交相关印证材料;③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选派人员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复验,复验按30%比例抽查的方式进行。复验合格的,补助名单在乡、村两级和相关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公示,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按程序发放补助。
(六)能繁母猪补助政策
鼓励县域内的养殖户扩大能繁母猪养殖规模,对能繁母猪存栏达到20头以上(含20头)的养殖户,给予500元/头的补助。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乡镇(场区)人民政府
验收时间:2026年10月1日—10月31日
验收标准及要求:①能繁母猪养殖数量需达到20头以上;②能繁母猪必须完成农业农村局规定的重点动物疫病免疫注射;③养殖户需到所在乡镇(场区)报备,并为其购买养殖保险。
验收程序:①能繁母猪养殖主体应主动向所在乡镇(场区)提出验收申请;②由所在乡镇(场区)组织人员进行初验,对初验合格的报县农业农村局,上报材料包括复验申请和乡镇(场区)初验合格名单;③由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财政局对乡镇(场区)初验合格的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补助名单在乡、村两级和相关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公示,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按程序发放补助。
(七)“场繁户育”生产模式推广补助政策
鼓励县域内的养殖主体通过“场繁户育”模式开展羔羊育肥,对其按要求发放羔羊并回收达到标准的育肥羔羊的,给予一次性60元/只的补助。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相关乡镇(场区)人民政府
验收时间:2026年10月1日—11月30日
验收标准及要求:①实施“场繁户育”生产模式推广的主体应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资质审核后,批准备案方可开展。“户育”主体由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推荐确定;②推广主体需与养殖户签订《协议》,按协议约定发放杂交羔羊并定期配送饲草料;③每户一次性发放羔羊数应不少于50只,养殖期间由推广主体提供养殖技术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防疫、驱虫、饲草配方调整等,同时按要求做好羔羊发放、饲草配送以及技术服务等相关档案;④羔羊发放时重量应在15—25公斤之间,育肥回收羊体重应达到40公斤以上;⑤养殖期间出现羔羊死亡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安排人员进行现场鉴定;⑥“场繁户育”补助数量应以2026年1月1日—2026年10月31日期间回收肉羊数量计算。
验收程序:①育肥羊完成回收后,推广主体需主动向所在乡镇(场区)提出初验申请,并提交相关印证材料;②所在乡镇(场区)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初验,重点核查发放、回收肉羊数量以及收益兑现情况。对初验合格的报县农业农村局,上报材料包括复验申请和乡镇(场区)初验合格名单;③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财政局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复验;④复验合格的,在乡、村两级和相关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公示,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按程序发放补助。
(八)优质牧草种植补助
自2026年起,对种植苜蓿(连续3年种植面积未减少且用途未改变)的种植养殖主体,每年给予400元/亩的补助(连续补助3年),苜蓿补助政策自第二年起开始兑现。套种粮食作物的苜蓿草地,第一年按照自治区粮食补助相关政策标准兑现。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及乡镇(场区)
验收时间:2026年7月1日—10月31日
验收标准及要求:①苜蓿干草产量在400公斤以上,杂草率不高于20%;②牧草种植面积连片50亩以上的;③种植牧草使用农膜的,必须完成农膜回收且回收率达到85%以上,方可享受此补助;④退耕还草地不在补助范围。
验收程序:①牧草种植主体需到村委会报备种植地亩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提出验收申请;②由各乡镇(场区)于7月30日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复验申请;③由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局和乡镇(场区)选派人员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补助名单在乡、村两级和相关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公示,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按程序发放补助。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