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种秋收,广袤田野孕育着丰收的希望,也承载着我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然而,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弃农膜若处置不当,便会威胁着这片滋养我们的土地,这些 “隐形污染” 不仅降低农产品品质,更损害着我们赖以生存的农耕环境。守护田园净土,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弃农膜回收势在必行!为推动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共建生态宜居的乡村环境,我们发出以下倡议:
一、规范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1、什么是农药包装废弃物?
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2、农药包装废弃物有哪些危害?
1)包装废弃物内残留农药危害
残留农药可渗入土壤、河水等环境中,导致鱼虾死亡和牲畜中毒,并有可能在环境中造成其它潜在生态风险,不利于环境和生物安全。
2)包装废弃物本身对环境的危害
农药包装废弃物以塑料、玻璃、铝箔等材质为主,在环境中难以降解,散落在乡村田间、道路等环境中,造成严重的视觉污染;在土壤中形成阻隔层,影响农作物根系生长和养分吸收;堵塞沟渠、影响农机作业质量等。
3、如何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和义务。
农药生产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
农药使用者在配药时应当通过三次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清除残留农药,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农药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科学使用、回收地膜
春耕在即,为进一步防治农田“白色污染”,保护耕地质量,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农田地膜回收要求告知如下:
1、农田残膜危害大
1)破坏土壤生态:残膜阻碍水分渗透,导致土壤板结、盐碱化,降低肥力,影响作物根系生长,造成减产。
2)威胁牲畜安全:秸秆夹杂残膜,影响秸秆饲用价值,降低秸秆饲料收益,牲畜食用夹杂残膜的秸秆可导致消化梗阻,甚至死亡。
3)影响农机作业:残膜散落田间,缠绕农机具,影响农事作业效率。
4)污染人居环境:农田残膜随风飘散在田间、河道、房舍、林带、围栏等处,形成视觉污染,影响村容村貌。
2、依法依规科学使用和管理农膜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的规定,您须知晓以下要求:
1)严禁使用非标地膜: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0.01毫米的超薄地膜,推广高强度加厚地膜(厚度≥0.015毫米)或全生物降解膜,拒绝“三无”产品。遇有农用地膜质量问题时,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田地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及农田地膜污染防治宣传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再利用的组织、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组织农田地膜使用者回收废旧农田地膜的责任。农田地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负有回收废旧农田地膜的责任。
4)农田地膜生产者应当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出厂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农田地膜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销售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应当建立农田地膜使用记录,农田地膜使用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5)依法将回收废旧农田地膜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明确土地承包方或者受让方回收废旧农田地膜的责任。
三、回收义务与操作规范
1)责任主体:按照“谁使用、谁回收”原则,使用者须在作物收获后、整地播种前完成田间残膜清理,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田地膜。
2)回收要求:采用“机械作业+人工捡拾”方式,确保回收率≥88%。残膜按照自治区地方标准《废旧地膜分级分类规范》应集中运送至指定回收点,严禁随意弃置、掩埋或焚烧。含泥土及其他杂质率≥50%及含秸秆率>30%的废旧地膜,可作为生活垃圾处理。
3)地膜减量化建议:覆膜农作物推广使用加厚高强度地膜或全生物降解膜。
四、违规处罚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个人未回收地膜的行为,处200~2000元罚款。企业/合作社未回收地膜:处1万~10万元罚款。
线索举报途径:对违规行为可拨打监督电话0999-5627152举报。
五、共同行动,守护家园请自觉履行回收责任,采用科学方式处置残膜。
保护耕地就是守护我们的饭碗,让我们携手推动农业绿色转型,减少地膜残留,保护土壤健康,共建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巩留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