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根据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市农业农村局办理了3起检察机关移送的渔政执法案件,对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同时,为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震慑非法捕捞行为,现予公布。
当事人罗某某于2024年1月至2024年8月期间在袁河水域使用电鱼、网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于2024年8月被公安机关查获。2025年10月,渝水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罗某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无违法犯罪前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对罗某某宣告不起诉。该案于2025年11月移送至市农业农村局。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三个法律规范,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按照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电瓶、非法网具,没收违法所得23510元,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李某某于2022年8月至2024年8月期间以盈利为目的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物并进行零售,违法所得53836元。渝水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李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无违法犯罪前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对李某某宣告不起诉。该案于2025年11月移送至市农业农村局。经查,当事人销售禁渔区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3836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欧阳某某于2022年8月至2024年8月期间以盈利为目的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物并进行零售,违法所得69813元。渝水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欧阳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无违法犯罪前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对欧阳某某宣告不起诉。该案于2025年11月移送至市农业农村局。经查,当事人销售禁渔区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9813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