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处罚权指导目录》,明确将55项县级行政处罚权依法下放至基层乡镇街道,其中包括渔业执法领域的相关赋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指导目录》相关规定,乡镇街道被赋予的渔业行政处罚权,涵盖五类常见渔业违法行为,具体范围有: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相关规定进行捕捞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
此次赋权是甘肃省深入推进乡镇街道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权责清晰、运行顺畅的基层执法体系的具体实践。将渔业行政执法权限下沉至基层一线,可以有效破解基层渔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中存在的“响应慢、流程长、效能低”等难题。为确保赋权事项有效承接、规范运行,甘肃省将同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渔业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开展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督,推动基层渔政执法规范化、常态化。
早在2020年,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就已印发《甘肃省赋予乡镇和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甘政办发〔2020〕88号),下放过渔业相关管理权限,此次新规收回了部分不适宜由乡镇街道行使的执法权限。此举标志着甘肃省在完善基层渔政执法体系、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方面迈出坚实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