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以“千万工程”牵引城乡融合发展缩小“三大差距”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宁波市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甬委农办发〔2025〕14号)文件精神,以缩小收入差距为核心目标,进一步创新帮促增收方式,着力破解增收难题,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就我市财政资金支持低收入农户集成帮扶增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市级用于低收入农户增收的财政专项资金。鼓励各区(县、市)根据当地低收入农户数量和收入现状,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低收入农户增收。
第三条 集成帮扶增收的对象为全市各区(县、市)、宁波前湾新区范围内纳入“浙农帮扶”应用系统的低收入农户,包括行政村内非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原农村户籍)中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四类人员。
第四条 集成帮扶增收要顺应乡村振兴发展趋势,积极融入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和乡村运营新业态,充分依托新型帮共体,主动对接乡村片区组团发展和“土特产富”全链发展,紧密衔接契约型、分红型、股权型联农带农富农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增强农户内生动能,持续优化收入结构,实现产业带富、运营促富。
第五条 集成帮扶增收工作应坚持目标导向、分类施策,做到对象精准、项目精准、措施精准、成效明显。鼓励各地探索低收入农户集成帮扶增收的创新举措,积极开展创新试点,积累经验后在市级层面推广。
第六条 市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低收入农户综合性保险、小额信贷贴息、乡村公益性岗位和共富项目等。鼓励各地探索应用“宁波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系统,把通过专项帮扶获得的收入发放到农户,确保及时足额,便于精准统计。其中:
(一)低收入农户综合性保险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市财政按参保低收入农户予以150元/人引导性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根据各地年底“浙农帮扶”应用系统中符合投保资格的农户数量切块下达市级引导资金。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补助综合考虑各地农户数量、计划分配指标和历年实际补助支出等因素切块下达市级资金。每个岗位可根据劳动强度、工作时长和人员劳动能力强弱等因素安排1人或多人就业,每个岗位最高不超过5000元/年,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
(三)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工作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2号)要求执行,符合条件的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比例予以贴息补助。由各地汇总后于次年下达市级贴息补助资金。
第七条 共富项目主要包括
(一)以“国有平台(村集体)+市场化运营+低收入农户分红”的带动增收模式,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项目按覆盖区域范围、受益低收入农户数量和项目规模大小,分县域项目、镇域项目和村域项目(含多村联合),分档设定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标准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按照“权属明确、效益稳定、风险可控、分配合理”的原则,优先安排成熟度高、回报率高和自筹资金比例高的项目(不支持各地举债建设项目)。由各地按市级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投资80%标准申报项目,市级评审通过后按不高于市级补助资金70%的比例拨付首批启动资金,到期验收评估通过后拨付核定剩余资金,对评估不合格的需按要求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市级补助资金。
(二)以“农业经营(乡村运营)主体+低收入农户受益”的联农带农促富模式,采取资金奖补激励方式。依托“土特产富”全链发展和乡村片区组团运营,通过创设共富场景,连接产业链和共富链等方式,有效活化利用农户资源发展庭院经济,带动就近就业。对带动低收入农户20户以上的农业经营(乡村运营)主体,按照每户100元和带动获得的收入的10%予以奖励,两项叠加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由县级组织项目方案前置审核和实施后验收(项目方案应明确拟帮扶对象、现有资源、帮带方式、分配机制和绩效预估等,验收资料台账应规范完备),市级视情组织抽查,年底由县级填报汇总补助申请表报市级后在次年市级资金计划中下达。
第八条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项目资产管理与监督,明确项目资产的产权权属和低收入农户收益分配权。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级物业出资,市级财政给予补助形成的资产,归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项目收益覆盖到的其他村享受收益分配权。超出村域范围形成的资产,按项目覆盖的范围折股量化到相关村,收益分配到户。鼓励国有平台参与资产经营,通过方案或协议等形式明确相关约定,后期经营中确因市场因素、主体原因等需要变更运营方式和收益约定的须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颁布前历年资金尚有结余的,可由各区(县、市)安排继续用于低收入农户增收。历年项目尚未完结的,资金缺口由各区(县、市)保障解决,确保共富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条 低收入农户集成帮扶增收工作应坚持市级统筹协调、县级组织实施、乡镇具体落实的要求,强化上下协同,压紧压实责任,精心谋划部署,高位推动实施。各地要完善工作管理,强化项目谋划,强化资金使用,强化方案编制,强化工作时效。
第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规范操作流程,细化补助条件,并制定各式申报审定、公开公示、检查验收等文档资料样式。须报市级审核审定的项目表格和补助汇总申请表格样式由市级制定。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时限至2027年,原《宁波市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办法(修订版)》(甬农发〔2022〕90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