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从7·7事件看潜水那些致命的法律红线







作为一名母亲,也是法律的学习者,我用这篇笔记冷静复盘:那些被轻描淡写的“行规”,到底踩了多少条法律红线?我们又该如何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
一、核心雷区:“AA制约伴”能免责吗?法律答案:绝对不能!
“组织者”身份,法律说了算!活动的发起、召集、制定行程者,无论是否收费,都可能被认定为 “组织者” ,从而必须承担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1198条)。这包括评估风险、告知提醒、选择安全路线、提供合规装备、事后及时救助等。无论微信群里的“免责声明”写得多唬人,只要组织者有过错,这些都属无效格式条款。
💎 记住这一点:司法中,是否实际盈利(包括变相盈利)、是否对活动有支配力,才是判断“组织者”身份的核心。反复强调“纯AA、无责任”的人,往往最想逃避责任。
真实判例参考:某地法院判决中,微信群主组织漂流活动,虽称AA制,但因未核实橡皮艇安全性导致翻船,法院认定其未尽到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赔偿责任。
二、关键误区:“自甘风险”就等于自己活该吗?当然不是!
《民法典》确实引入了“自甘风险”原则,但它有严格的适用边界,绝不是组织者的“免死金牌”。这两种情况“自甘风险”原则会失效:
组织者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例如,隐瞒核心风险、诱导能力不足者参与、使用无资质不合规的船只装备、事发后延误报警或救助。
其他参与者存在“重大过失”:例如,其他队友的违规操作直接导致了你的损害。
🔍 避坑指南:“自甘风险”保护的是正常风险下的自愿行为,而不是被欺骗、被诱导后做出的错误判断。如果你的“自愿”是基于不完整或虚假的信息,法律会保护你。
三、合法性底线:你参加的活动,本身合法吗?
以海南省为例,潜水经营活动属于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受到严格规制。一个合法合规的商业性潜水活动组织方,必须至少满足:
· ✅ 持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并公示。
· ✅ 潜水教练、安全员等人员具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 使用有合法营运资质的船舶,且不超载。
· ✅ 拥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 ✅ 为参与者购买足额的相关保险。
⚠️ 重要补充:无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36条,将由体育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若因无证经营、未尽安全义务造成人身损害,经营者将依据《民法典》就其重大过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避坑指南:在报名或付费前,可以主动询问并要求查看对方的 “经营许可证” 和 “教练资质证书” 。如果对方闪烁其词或拒绝提供,请立刻转身离开。
四、 附加风险:你所痴迷的“渔猎”,可能本身就已违法
在“7·7事件”官方通报中,明确指出这是一起“自由潜水渔猎”活动。“渔猎”即以捕捞为目的,这绝非无害的游戏,而是受《渔业法》等严格规制的生产性活动。
⚖️ 非法渔猎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刑事犯罪风险(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据相关司法解释,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二万元以上,或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的,即涉嫌刑事犯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注:尤其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情节严重者可能不设具体数额门槛)
严厉的行政处罚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渔业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渔具、渔船。
🔍 关键认知:
这意味着,参与者不仅置身于极端人身危险中,还可能共同实施了违法行为。组织者将非法渔猎包装成休闲活动,是在引导参与者踏入法律与安全的双重陷阱。
💎 写在最后:法律是守护你的最后一道盔甲
法律是冰冷的条文,但它的存在是为了守护每一个鲜活的生命。了解这些规则,不是为了成为专家,而是为了在关键时刻,能识别出那些包裹在“自由”、“热血”、“兄弟情谊”之下的致命陷阱。
本文根据《民法典》《渔业法》等公开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及官方通报信息整理,旨在进行法律常识科普,不构成任何正式的法律意见。如遇具体问题,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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